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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之我见 | |||||
作者:王宇华 文章来源:健康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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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法判断的价值基础是患者生命健康权利重于医院运行发展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所以,医疗机构必须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及风险性,加上它的公益性质,若承担纠纷赔偿过多的话,会加大运行成本,影响其正常运转和发展,但司法者裁判医疗纠纷案件,仍应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基于患者生命健康权最重要这一立法取向,适用法律应有利于患者。 其次,医疗纠纷案件一律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成趋势。对于两类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统一,也已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就像以往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与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也曾长期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但随着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不统一现象得到了圆满解决。这是值得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二元化”现象所借鉴的。 再者,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是医院解困的有效途径。尽管医学具有特殊性,医疗具有风险性,医院具有公益性,但降低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并不利于化解医患矛盾。而化解医患矛盾,医院除应提高医疗水平,改进医疗作风,加强医疗责任外,最有效的方法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分散医院和医生的执业风险,让患者及时获得足额的赔偿金,进而缓和医患冲突,维护医院正常秩序。目前,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比较单一,尚不能满足医院的需求,同时医院的保险意识也比较薄弱,参保率较低。有关部门应注重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完善社保的内容,营造双赢的局面。 最后,立法机关应制定《医疗损害赔偿法》。“二元化”现象的最终解决,须有待于立法机关的权威意见。建议我国能够尽快地制定一部《医疗损害赔偿法》,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整合和充实,并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在立法的同时应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医疗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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