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司法鉴定新闻 | 图片中心 | 研究所信息 | 下载中心 | 专业服务 | 论坛 | 专家辅助人 | 留言板 | 法医学人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司法鉴定信息中心 >> 专业服务 >> 学术论文库 >> 法医生物学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法庭上的DNA            【字体:
法庭上的DNA
作者:凭风 译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证据的本质

证据是从中可以推理出合理结论的任何陈述或者具体的物质。证据是一个很广泛的类别,可以包括任何可被五官感觉到的东西,具体包括书证、物证、双方同意的事实、证人证词等。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关系到犯罪的目的、动机、方法和机会等。

一般来讲,证据被划分为两种,间接证据和实物证据。间接证据包括通过证人收集的信息以及指向某一个人为罪犯的书证。实物证据包括与犯罪有关或者与罪犯相联系的真实的物质,如尸体、武器、人体的液体斑点、指纹、毛发和纤维等。

法医科学家的工作就是要检验实物证据,使用科学方法重建构成犯罪的事件。然后,控方必须将这些数据与证人证言、书证如信件、电话录音、信用卡收据等结合起来,以便能够在法庭演示整个案件过程。

科学证据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中都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法医学是一个发展中的产业。分析实物证据的新技术正在迅速发展,私人公司正在成为司法系统日益重要的资源。专家证据是引入科学证据的最初方法。因为这些专家要向外行人讲授“外行人知识领域之外”的知识,他们就必须提出根据一般证据规则所不允许的直接观察资料、观点和传闻之外的知识。外行证人被限制在仅就他们直接观察到的事物作证。专家证人则被允许根据事实进行法官或者陪审团不能作出的推理。他们还可以根据他们的日常工作如讨论会、出版物、记录或者与其他专家的会谈等作出推理。

发现程序

尽管可以进行相反的假定推理(Perry Mason是主要的例子),在实际的审判中几乎不会出现任何惊人的发现。这是因为称之为“发现”的程序,根据这个程序,在实际的审判前,对方律师被允许获知另一方掌握的案件事实和专家意见。除此之外,在审判开始之前,每一方都必须提供给另一方一份证人名单。

在刑事案件中提供发现材料是有限的,仅就指控事项提供材料,除了美国几个州和加拿大以外,其他地方一般都是如此。通过发现程序获取资料是辩方获得有关在法庭上控方将会呈现对被告不利的证据的信息的主要途径。这一程序保证了辩方对证据的再询问,以及研究对控方案件的替代性的假定。

在加利福尼亚州,辩方有权使用科学证据是在格里芬案的判决中详细说明的,这个判决中说,辩方只有在控方完成鉴定后才能使用科学证据。同样,根据格里芬案以及美国最高法院在Arizona v. Youngblood案中的判决,控方可以毁灭证据,只要他们秉承善意。

1989年初,就DNA之战中的发现程序爆发了一场激战。通常,除了实验室程序手册和熟练鉴定结果之外,辩方一直都能调查所涉案件的自动射线照相、实验室报告以及实验室记录等来支持他们。辩方要求额外的资料如其他自动射线照相、确认研究、人口资料数据和原始数据等则面临着苛刻的详细审查,并经常被拒绝。早期的DNA案件在发现程序上都是耗时耗力的,并因此而闻名。辩方主张控方和他们雇用的实验室都妨碍了辩方的发现请求。实验室反对辩方发现,并坚持主张说,辩方请求发现的资料是受到特权保护的,构成商业秘密,在法律上也是不相关的。

法医实验室还主张,辩方定期要求他们提供极度繁重的、有意欺骗的大量材料,他们难以负担。如果他们必须要满足辩方要求的话,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就无法从事其他的工作,只能从事鉴定和复制发现材料的工作了。DNA发现程序之战仍旧继续进行着。实际上,O.J.辛普森案件的主要律师,Robert Shapiro就赋予Cellmark以“发现逃犯”的称号。然而,大多数评论人士同意围绕着发现程序的许多问题已经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了。

科学证据的采纳标准

在是否采纳科学证据的问题上的关键因素是科学证据是否是值得信赖的。要被认为是值得信赖的,它必须具有精确性(有效性)和连贯性(可靠性)。是否采纳可以根据Frye规则来判定的,这个规则强调“普遍接受”;或者根据联邦证据规则(许多州法院采纳此规则),这个规则强调有用性、可靠性和关联性。

至今,在涉及DNA证据的所有审判中,法院裁决作为证据使用或者经上诉退回原法院审理的有22个案件,因此法院实际上采纳DNA证据的案件为16个,这主要是根据统计学统计出来的。

Frye标准

1923年,在United States v. Frye一案中,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院裁决否定了测谎器证据在谋杀案中的使用,因为该项技术还没有在相关的科学界得到接受。其后,大多数州法院就是否允许采纳新的科学证据方面都遵循了这一标准。所谓的Frye听证会为控方和辩方提供了攻击对己不利的科学证据的机会,并试图将之控制在庭审之外。该判决的关键段落写道:

正当一个科学原理或者发现跨越了试验和论证阶段之间的界限时,它就很难定义了。在边缘地区,这个原理的证据力必须得到验证。当法院认可由公认的科学原理或发现中推论出来的专家证据时,推论的来源必须是经充分确定、并在其所属专门领域获得广泛接受的。

根据Frye标准判定“普遍接受”是一个两步骤的程序:(1)确定科学原理或发现所属以及相关的科学界的专门领域;(2)判定是否该科学界已经接受该技术、原理或发现。基本的理论和用于产生结果的程序都必须得到相关领域科学家的普遍接受。

在某些地区,还有第三条标准。在加利福尼亚州,第三条标准来源于1976年People v. Kelly一案中的判决,判决认为“证据的提出者必须证明在特定案件中采取了正确的科学程序。”这第三条标准在1989年法院对New York v. Castro这一划时代案件的判决中再次得到接受,这个案件是历史上排除DNA证据的第一个案件。后来的许多法院在适用这一标准时出现了差别,Kelly案件中的标准仅要求使用正确的程序,并没有要求法院判定这些程序是否被正确的执行。

法定证据规则一般认为,程序如何更好的进行不应该是证据可采性听证会的主题,因为特定案件中鉴定质量影响的是证据的重要性而不是它的可采性。应该由审问者、法官或者陪审团来决定应该给予证据多大的重要性。实际上,在DNA证据听证会上,科学鉴定的可采性和重要性的法律差别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了。

应该注意的是,至少在加利福尼亚州,Frye规则也不需要“科学界内部观点的完全一致”,根据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的观点,这种要求是“不可能的”。在People v. Guerra一案中(在Reilly案中重申),法院裁决道,“如果一项技术的使用被所属领域的多数成员接受就满足了鉴定的要求。”然而,一些法院将“普遍接受”解释为没有争议,这在几乎任何科学或技术领域都是不现实的标准。

这种解释的一个结果是Frye听证会经常比许多庭审时间还要长。1987年,所有参与Frye听证会的人士在圣地亚哥召开会议,争议的问题是DNA鉴定之前血液类型的方法论问题。两位专家之间的个人恩怨,称为“淀粉之战”,加剧了这场争论,而后又延伸了一年。虽然法院和律师经常不愿披露诉讼成本,Frye听证会也是非常昂贵的。

华盛顿的King县(西雅图)的情况可能是这个国家中最糟糕的。在这个区域内有超过12个审前DNA听证会,每个都需要2-6星期的审判时间。大多数案件都涉及同样的技术和实验室。总体上,据估计这些听证会要花费地方政府1百万多美元,还不包括下列人员如法警、狱警、律师、专家以及其他人失去的从事其他更加有价值的工作的时间。如果争议最终得以解决,这可能还是一个合理的价格,但是在目前这一点上,还无法确知争议的结束。90%的案件成本是由州来支付的,因为被告都比较穷困。

因其方法上的过度保守和操作上的弱点,Frye规则一直受到那些寻求排除新奇科学证据的人士的批评。联邦证据规则颁布之后,许多地区都摒弃了Frye规则。

联邦证据规则

目前生效的联邦证据规则是在1975年由国会制定、最高法院颁布的。虽然它们仅直接适用于联邦法院的诉讼,但是它们在32个州内都作为证据法的范本。尽管各州对联邦标准的认可,多数州表示要遵循Frye规则,这就造成了证据上的不确定,除非上诉法院或者立法机关解决这个问题,否则这个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联邦证据规则虽然没有明确批判Frye规则,但是它们采纳了一种更加宽容的方法。它们将科学证据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较,如是否证据的检验性、实质性和可靠性会在价值上超过它使陪审团误导、形成偏见和混淆的倾向。根据联邦证据规则,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涉及到证据可采性的规则702规定:

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能够帮助事实的审问者了解证据或者判定争议中的事实,那么满足作为专家要求的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者教育的证人就可以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形式作证。

规则703要求,提出的事实或者数据应该属于“某一专门领域专家合理信赖的种类”。规则403排除了会引起不适当的偏见或混淆的证据。联邦证据规则可采性方法的支持者相信,这些规则能够包含所有Frye规则中包含的事项。

Daubert v. Merrell Dow

联邦证据规则的批评者担心法院可能因为放弃Frye规则而轻信“垃圾科学”,但是最高法院在1993年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否认了这种主张。在Daubert v. 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 Inc.一案中,法院全体一致的认为,Frye规则与联邦证据规则不能相容,且已经被后者的通过而取代。法院发现“有力的交叉询问、相反证据的呈递以及谨慎的(陪审团)指令是传统的、适当的攻击不可靠的但可采纳的证据的方法。”初审法院仍可以作出简易判决和指导性的陪审团裁决,但这不能充分显示证据的可靠性。

Dauber一案对采纳联邦标准规则的州的影响还没有发现。然而,可以合理假定的是,在法院裁决专家证据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之后,就DNA问题专家证据是可以采纳的。在这些管辖区域,被告将会很难排除DNA证据,虽然对它可采性的艰难挑战仍旧会不容怀疑的继续着,至少在不远的将来如此。Dauber一案对盛行Frye规则的州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影响。一些州甚至用最高法院的判决来肯定Frye规则。1994年10月,加利福尼亚州在Leahy案中确认了Frye规则。在这些州内,新的高等法院或者立法机关是改变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唯一途径。

立法上的可采性

到1994年秋季,11个州通过法令要求在法庭上采纳DNA证据。马里兰州是第一个这样做的州,接着是明尼苏达州、路易斯安娜州和内华达州,它们都是在1989年通过的。大多数法律中都包含这样的语言,即,即使“没有专家证据的先例”,DNA鉴定是也是可接受的;它是一个“值得信赖的、可靠的方法”。有争议的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包含DNA分析方法,被告仍旧可以挑战实验室的工作和结果的统计解释。对于一个更加富有经验的被告来讲,律师可能会对DNA证据发动更多极其昂贵的挑战,对此,州立法机关很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专家证人

一般而言,专家证人是他们所处行业中的佼佼者,专家证人经常被认为是用来攻击对方证词的“职业枪支”,专家证人的迅速扩大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发展。几乎没有任何种类的案件不受这些专家的影响,但是心理学、医学和DNA证据看起来会给他们带来很多的麻烦。很难下结论说一些人会乐于延伸或者忽略事实、歪曲科学以及成为“说谎者”。许多专家证人收入的很大一部分都来源于作证,在判定他们证词的可信性和重要性方面时,这应当作为一个因素被考虑进去。一个加利福尼亚州法官坦白地称他们为“学术福利制度”的受益者,并哀叹专家证人的使用。最近一篇有关于专家证人的道德和责任的文章中对专家证人提出下述资格标准:

1、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本科和研究生学位;
2、在与法医学相关的主体领域经历过专门的训练;
3、在辩论学方面经受过一些训练;
4、在专家学科内拥有职业团体要求的职业执照或者证明;
5、在专业领域拥有实验、教学和出版的证明;
6、先前拥有与作证问题直接相关的学科证明。

其他帮助判定专家资格的因素包括:研究生训练、在同等评论性科学期刊上发表文章,对可接受的试验和程序的发展,在适当科学协会的成员资格或领导人员,以及最后,作为专家证人的经验。

10年前,加利福尼亚People v. Brown一案的判决中增加了一条事后证明是很难适用的标准,即证人“还必须是公正无私的,也就是说,专家证人不能以个人态度接受一项技术,如果在相关的科学界这项技术还存在争论,而他的态度可能不是客观的”。证人也不应该毁损一项技术,夸大它在科学界的争论。也许获得公正无私的证人的最好方法是由法庭任命或者法庭支付专家证人的薪酬,而不是由当事人。这也是许多其他国家的实践。这种程序在美国还不是很通常,决定采用何种程序是各州和联邦法院的权力。涉及到DNA证据的一个很著名的案件是United States v. Yee,Eric Lander是该案的专家证人,他原来是数学家,后来成为一名遗传学家,它负责补充其他由控方和辩方召集的17个专家证人的证言。据报道,在辛普森案件的Kelly-Frye听证会上,法官Ito也召集了他自己的专家证人。

辩论技巧

辩方证人对DNA证据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异议。他们不再试图怀疑这种技术本身。几年前,DNA鉴定赢得了广泛的接受并证实了它的可靠性,现在,反对者开始集中于两点进行攻击:(1)实验室工作的质量和方法论,包括实验室的误差率;(2)数据的统计学解释。随着时间的流逝,对DNA证据可采性攻击的焦点已经转变了。当一个焦点被否决时,DNA证据的反对者就会推出下一个焦点。争论和专家的质量和关联性都在下降,已经从人口遗传学家转移到生物统计学家,再到完全不相关的领域的统计学家。接下来的是最频繁听到的对DNA鉴定的抱怨摘要以及可能来自于法医学家对DNA鉴定的反应。

利益冲突

在DNA案件中,控方和辩方的专家证人是这一领域内最受争议和漠视的。几个法官评论说在Frye案中召开有关DNA的听证会是极端错误的。在诉讼和反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辩方证人因为利益冲突应该被取消作证资格。在某种特定的程度上,双方都是正确的。控方认为,在DNA听证会上辩方证人经常有一个既定的目的,即确保主题保持有争议,这样他们才能继续进行对他们有利的作证。而辩方经常认为,因为犯罪实验室和法律实施之间工作上的密切关系,开业的法医学家对辩方有一种固有的偏爱或倾向。实际上,刑事学家通常也是警察机关的雇员。

如果法医学家是他们所在领域的领导者,他们可能会遭遇更进一步的利益冲突。如果他们发展或者发明新技术或者工具,他们可能在发展DNA鉴定方面拥有自己私人的利益。他们可能还对DNA实验室拥有股份,或者接受来自公共或私人机构的资金捐助。当然,陪审团有权了解所有的这些关系,这些关系也都应当被完全披露。同时,法院承认,“不能仅因为有学问的专家可以利用他们的技能谋生,就禁止采纳他们的意见。”这正如法院在最近的新泽西发生的一个案件中说的。

样本的完整性

辩方专家证人试图增加对DNA证据在搜集和鉴定方法上的怀疑,声称污染可能发生。通常的争论焦点是法医DNA鉴定的基础程序是在实验室中完成的,而实验室中采用的是纯净的和已知的样本,再次鉴定始终是一项选择权。虽然这是真实的,但是争论并没有提到污染后的通常结果,被检测到的容易,以及大多数法医DNA实验室的安全措施。

在几乎所有的案件中,使用一个被充分污染的样本以改变鉴定结果的结果将会被裁决为非决定性的。样本可能被污染的一种途径是来源于进行分析操作的技术人员或者搜集证据的工作人员的遗传物质。对此,这不可能对被告有任何损害,因为这种违反操作规程的结果会被排除。最后,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来源于疑犯的DNA可能偶然的与犯罪现场找到的DNA相混合。这样的偶然事件会产生错误的结果,尤其是当使用PCR扩大程序时。为了避免这种可能性,进行PCR试验的犯罪实验室会在隔绝的前提进行操作,在严格的情况下使污染的风险降到最小。

不可否认,在分析混和样本和克服各种各样的污染物方面,DNA分析比其他鉴定要好的多。因为它的结构和相对稳定性,甚至在与酸、碱、汽油、石油或者漂白剂混和的情况下,DNA鉴定还是可以进行。

误差率

最新的反对理由是鉴定实验室的误差率,这也是辛普森案件中辩护队排除DNA证据的论据的核心。像法医学这样复杂的领域,有许多产生错误的来源,大多数都会导致不确定的或者没有结果。一个错误的正或负误差率是不可能衡量的,因为这些是很罕见的事件。这些是由人为误差或者故意导致的误差类型。应当注意,保管链上大多数类型的混淆或者失误都会导致假阳性的结果,这是对被告有利的。这在证据搜集到实验室之前更可能发生。没有任何误差率能够被接受。幸运的是,在DNA个案中,因为误差导致误判还没有被发现,虽然不可避免的在将来的某一天会出现。

鉴定系统本身固有的误差,如不能精确的测量DNA限制酵素片段长度,可以由解释规则来很好的弥补,因为解释规则会考虑到这些种类的误差。并入该程序的一系列质量控制步骤也为个人和实验室的操作质量提供了良好的保证。在大多数案件中,在致命错误出现的很早之前,这些控制步骤就应该进行矫正性的行动了。

将实验室误差最小化需要一个质量控制程序,如那些已经在法医实验室主动就位的程序。几乎所有的法医DNA实验室都参加了该程序,包括熟练鉴定以及确认最低操作水平已经被满足的程序。外部熟练鉴定还为实验室内部测量误差提供了时时比较程序。这些由美国犯罪实验室理事实验室鉴定合格董事会协会倡导的程序正在迅速传播。

在法医学领域,质量的最后仲裁者是法庭,在法庭上,在询问和交叉询问下,专家证人提交他们的鉴定结果交给对方专家、法官和陪审团进行详细审查。为了确保鉴定工作的质量,额外的审查标准是必要的,包括个案审查、再鉴定和由对方专家就专门鉴定进行的检查。双方需要有权同等获取法庭的专门技术,以满足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群体遗传学评估

在法庭DNA领域最有争议的辩论是使用统计学评估给定DNA图谱的稀有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被期待解决,因为正是这些图谱的相当稀有才赋予了它们作为证据的决定性作用。这些遗传图谱的稀有性要依靠被检验的基因数目(通常是4或5个,或者更多)。每个基因结果的频率相乘得到一个合并的图谱频率或者最后呈现在法庭上的最后评估。

批评者主张,在特定的种族群体中,可能会出现基因频率安排显著不同于在一般人群中发现的安排。他们声称用于频率统计的人口基数必须从嫌疑犯的特定基因库中获得。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文章: 没有了

  • 下一个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