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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指定进行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 |||||
作者:yiming 文章来源:司法鉴定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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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7〕73号
关于指定进行医学鉴定医院的通知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进行”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的规定,现将市人民政府指定进行医学鉴定的医院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以及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需医院开具证明文件的,指定下列医院进行: 二、关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指定下列医院进行: 三、市卫生局负责对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和开具证明文件的管理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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