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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急性酒中毒所致暴力犯罪            【字体:
司法鉴定中急性酒中毒所致暴力犯罪
作者:曹毅    文章来源:司法鉴定网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8    

对我院司法精神病鉴定1499案例中,各类酒中毒所致犯罪进行分析,报告如下。

1 对象系1992~1998年我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共1499案例中各类酒中毒所致犯罪者50例,占鉴定的3.3%,年龄17~61岁,平均(33.0±8.8)岁;工人19例,农民15例,无业6例,干部6例,其他4例;文化程度:文盲5例,小学12例,中学33例。案情:杀人23例,强奸10例,伤害10例,流氓4例,其他3例。

2 结果50例案例中,42例为普通性醉酒,4例酒依赖,3例复杂性醉酒和1例病理性醉酒。责任能力评定分别为:普通性醉酒和酒依赖有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有限定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无责任能力。

3 讨论

普通性醉酒和酒依赖的案例的共同特点为:无论是案发前一次大量饮酒,还是连续饮酒后出现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均能在案发后的首次预审中清楚或比较清楚的叙述案发前和案发过程中的详细情节及周围环境的情况。另外,旁证也能提供既往饮酒史或曾经有过饮酒后与他人经常或偶尔发生纠纷等行为。普通性醉酒犯罪行为的产生一般在案发前均有明显的生活因素或有明显的报复动机等犯罪心理问题,性质多为暴力伤害、强奸或流氓,均认定为有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均没有明显的生活事件,酒后犯罪因在明显的意识障碍下所致,其特点为作案动机不明确,对受害的对象是没有指向性,而且事后不能完全回忆或只能小部分的回忆(岛性记忆),预审笔录均超过24小时才能完成。另外,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均有在现场滞留,有一定意识障碍,对案情回忆呈岛性遗忘。复杂性醉酒辨认和控制能力明显受损,故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1例病理性醉酒在案发前饮酒量少,并在案发以后有现场昏睡现象,而且作案没有指向性。由于作案当时伴有意识障碍,表现在预审中对案发时的情节完全不能回忆,故我们判定为病理性醉酒。由于辨认和控制能力案发时完全丧失,判定为无责任能力。目前,对各类急性酒中毒所致犯罪的责任能力的判定仍有争议,有的国家则在责任能力的判定上较为宽松,如日本中田修提出:单纯酒中毒加上应激因素可判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复杂性醉酒加上应激因素可判定无责任能力。我们还应遵照我国传统的酒中毒犯罪责任能力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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