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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5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遵循国家、省、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精神,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等国家九部(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份起将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我市法律援助范围。为做好司法鉴定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鉴定援助的对象和事项

  凡由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的受援人,需委托厦门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又无力缴纳鉴定费用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援助。

  结合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援助案件的实际情况,目前受援人可以对下列事项的鉴定提出援助申请: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亲子鉴定和文书鉴定等。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司法鉴定援助事项范围。

  二、司法鉴定援助的申请、审批和指定

  司法鉴定援助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统一审批。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受援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区人民法院给予免收诉讼费的案件,受援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证明向法院所在地的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援助的,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和程序,对司法鉴定援助申请在3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决定给予援助的,向申请人出具《给予司法鉴定援助决定书》,并报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由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仲裁管理处统一根据鉴定援助类型,及时指派我市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务;不符合条件、不能给予援助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个别案件不符合援助条件,但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且情况紧急,法律援助中心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可予援助。

  三、司法鉴定援助的补贴

  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后,持司法鉴定援助登记表和司法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到审批司法鉴定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结案。法律援助中心应从司法鉴定援助专项经费中对司法鉴定机构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标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商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司法鉴定援助资金纳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预算。

  四、提高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司法鉴定援助

  法律援助工作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市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诉讼证据之一,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作出正确裁判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把司法鉴定援助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更加切实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意义十分重大。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服务组织,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所具有为党和政府分忧,为社会弱势群体解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把好事做好、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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