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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高度残疾标准(中保)           
身体高度残疾标准(中保)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1)

    二、言语(2)或咀嚼(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4)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手腕关节丧失或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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