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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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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67—1997 Detection standard of poisoning cada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7-05-15批准 1997-07-01实施 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同济医科大学法医学系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黄光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毒尸体检验的内容、步骤、方法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法医解剖。 2 总则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中毒尸体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复核及国际交流奠定基础。 3 中毒尸体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1 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有助于尸检步骤和毒物化验检材采取方案的选择和制定。 3.2 解剖台预先冲洗干净,所用器械、手套等预先洗净、晾干,不得沾染各种消毒药液或其他化学药品。 3.3 准备收集检材的容器,抽吸血、尿的注射器等均应预先洗净、晾干。以玻璃容器最好,质量好的塑料袋也可用。玻璃瓶口不要用橡皮塞,因其可溶于某些毒物(如氯仿、酚)。 3.4 准备毒物化验箱,某些简易快速的毒物化验方法在尸体解剖台旁即可应用,如普鲁士蓝试验测氰根、间苯二酚氢氧化钠试验测敌敌畏和敌百虫、铜片试验测砷和汞及煮沸试验测一氧化碳血红蛋白等,有助于迅速获得尸检诊断。 4 尸表检验 4.1 检查衣服上有无特殊气味,有无流涎、呕吐物或排泄物污染,有无药物流注或腐蚀的痕迹;翻查口袋内有无药物残渣,有无遗书或与案情有关的文字材料。 4.2 注意尸斑的颜色,如一氧化碳中毒呈樱红色;部分氰化物中毒呈鲜红色;亚硝酸盐中毒呈青褐色。 4.3 痉挛性药物中毒者尸僵甚强,部分有机磷农药中毒尸体可见腓肠肌、肱二头肌和腹直肌等显著挛缩。 4.4 观察瞳孔大小,如多数有机磷中毒尸体有缩瞳现象(直径在 4.5 全身皮肤有无新的注射痕迹(排除急救注射);有无陈旧的注射疤痕,甚至引起血管硬化或皮下硬结;肢体皮肤有无毒蛇咬伤牙痕。 5 尸体解剖 5.1 解剖中毒尸体,在尚未收集供毒物分析用检材以前,一律不得用水冲洗。 5.2 对疑为中毒致死的尸体,应按常规全面系统地进行法医解剖。 5.3 因法医工作中所见中毒多数通过胃肠途径,应由主持尸检者亲自检查消化系统。 5.4 其他尸检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与一般法医尸检操作相同。 6 毒物化验检材的采取、保存和送验 6.1 检材的采取 尿应全部收集。如膀胱空虚,则保留全部膀胱,即使仅存1滴尿液,也可用于微量测定;也可取膀胱冲洗液作毒物化验。 应全部保留。解剖时从肝完整剔出后,单独放一容器内;也可将肝的脏面置于切脏器台一侧边缘,剖开胆囊,使胆汁流入在其下方盛接的玻璃瓶(或试管)内。 将肠管分段结扎取出后分别取其内容物装瓶送验,因从肠段内毒物分布情况有助于估计服毒时间。 应取 能化验多种毒物,特别是金属毒和磺胺类等,应取一侧肾。 脑组织含丰富的类脂质,故对脂溶性毒物是良好检材,应取 上述各项需收集检材的量,由于毒物分析方法的进展、检测灵敏度的提高,可根据送检实验室的条件酌情减少。 6.2 检材的保存 6.3 检材的送验 6.4 疑为中毒案例的尸体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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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libing 责任编辑:libi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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