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司法鉴定新闻 | 图片中心 | 研究所信息 | 下载中心 | 专业服务 | 论坛 | 专家辅助人 | 留言板 | 法医学人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司法鉴定信息中心 >> 研究所信息 >> 法庭科学知识 >> 文章正文  
漫谈法医学--《法医法学》序            【字体:
漫谈法医学--《法医法学》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9    
    在科学大时代滚滚浪潮的涌动下,公平、公正、正义、自由的法律价值业已得到社会的确认,平等关怀、保障人的合法权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我国法庭的刑事审判方式实行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改革,从纠问式走向了控辩式,鉴定人要出席法庭举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次根本性的改革,不仅涉及审判阶段诉讼程序的变化,而且将影响到人们思想观念与伦理道德评价的深层变革。
    法律规定诉讼举证的一大重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所有的诉讼证据都要在案件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在法庭上当众出示、展现。鉴定人要出席法庭,当众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要以接受控辩双方的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由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此即为鉴定人出庭举证程序。审判人员听取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经过核实,证据被法庭认证后,鉴定证据(鉴定结论)方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整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4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鉴定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鉴定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告知鉴定人应当如实地提供鉴定意见和有意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想来这样清纯平实的几条法规,的确深意隐隐。它的威力对人的精神心灵或振聋发聩,或潜移默化,恰如移动群山一样雄奇壮观。如果不曾置身其中血肉相连,那寂静的花开和流动的圣洁终究也还是别人的风景。在当今的时代,只要是稍有教化的人都会晓得鉴定证据对于案件审结的内在关系。法医学鉴定证据,是鉴定证据之中数量最多的一种。无论是亲权鉴定、个体识别、自然死亡、医事诉讼,还是凶杀、急死、谋杀等案件所提供的微观物质证据,都是验证案情、明辩事非、识别真伪、确定性质、依法明断无可替代的法律证据。法医鉴定人在法庭上的举证,在证据锁链中历来在人心的天平上是信度最大、证明力最强的证据之一。举证成功,石破天惊,千锤打锣,一锤定音,常常是法庭上的一大亮点。法官采信了确凿的证据,自然会不枉不纵,公正处置,产生良好的审判效应。
    毋庸置疑,法医鉴定人出庭这一法律事实,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一件大事。其所以是大事,大就大在它关系到公民和法律尊严的崭新社会需求:在民主法制的原则下,公众对法医鉴定的科学设备,对法医鉴定机构的管理,对法医鉴定人的素质条件,都怀着新的企盼。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不仅在鉴定证据展现时是公开的、合法的,而且在鉴定运作的环节上也应当信守、遵从鉴定人崇高的道德理想和严谨的科学精神,这对法医学证据鉴定几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法律赋予了法医鉴定人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这是一种崇高的社会荣誉。对这种权利应当加倍珍重呵护,哪敢懈怠,哪敢轻漫。这是一种责任,这是一个托付,道德良心,法重如山。我国的法医鉴定人完全都是国家公设的职业鉴定人,受事业推挤、磨炼,许多人内心里都曾经深深受到过感动,都曾经用生命体验做出回应。但是,为什么法医鉴定人"在法庭上总是觉得寸步难行"?这流露出了其内心尴尬处境的忧思。心境沉重并非全在鉴定人自己,更多的是在法庭上所有成员目睹了从对证据的对抗、辩驳到认同、折服的全部过程。心理流程反映每个个体的总体素质,不是在演练中一时可以补救的。举证、质证是整个法庭上共同关注的一个中心。"举证需要学习、需要钻研、需要切磋、需要反复实践、需要考验、需要总结经验、需要批评帮助、需要阅读、需要讨论、需要提高、需要顿悟。总之,是需要用一切手段打磨和精耕细作的艺术。"案件需要法医鉴定人真正谦恭、勇敢、真诚地展示证据。酸腐作态的学术面孔,深刻而艰涩的理论表达,全然都不和谐,明白、通俗地让所有的人都能清楚就是宗旨。当今的情况是:举证完满的只是一部分,出庭不成功的却也不少,有些案件十次八次异地鉴定,尸体冷藏、嫌疑人关押,审结久拖不下。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医鉴定人成熟的程度只能说是原因之一。此外还有更多的原因,诸如科学研究鉴定使用的仪器不足或陈旧,委托鉴定证据移送不完好,数量不充足,证据收集保全移送不安全、合法,委托鉴定目的要求不合理。当然控辩双方的对抗、主张是一个方面,法官对法医学鉴定的认知能力和评估的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反映了我们在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上的落后,而司法鉴定制度建设上的落后,则折射出我们在学术理论上的滞后。
    如果将上述种种原因除外,法医鉴定人在成才阶段还有知识准备一味地过于专门化和"单向度"的倾向。这不能不认为是深层性的症结所在。法医鉴定人在法庭上是一个"科学证人",应当是有证高悬,言之凿凿,尊重事实,信守科学,面对无论来自何方的质询都能应对如流,明白晓畅一一阐释。要能举重若轻,把证据展示成功,就要求法医专业在校培养的学生既有科学素养,又有人文精神;既有专业知识,又有健全人格。从源头做起,才是惟一的良策。法医本科专业学生在校长达五年的时间,在浩瀚知识课程设置的内部连接点上,应当取舍的学问很深,究竟孰轻、孰重,怎样忍痛割爱,调整编排取舍?如若再不迅速扭转局面,将会使这个专门研究法律医学证据的特殊短线专业失去自己的特色,毁坏了生存发展的去路。
    法学是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不但学时不足,教学的目的性以及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怎样连接的这一难点,始终是相融共建的课题。因为"知识"并不就是"学问",怎样将思想政治素质、法的素质、法的精神在所有法医学专业知识课程中一以贯之,恰恰是法医学专业的"脊梁"和"灵魂"。多科学共建在连接点上迸发新知,讲授法学课程的专家,也要对法医学专业的一些基本知识有所通达。渗透是连接嫁接的前提和条件。出庭的经验告知,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必须摆在素质教育的首位。法学课程必须增加,从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上做起,比如证据学、司法鉴定学、鉴定科学伦理学、鉴定语言学、鉴定礼义学、法制史、与鉴定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应当增设或加大课时量。课程设置关系到法医鉴定人的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需求,这同时也是法医学素质教育的主题。
    法医学教育改革与司法鉴定制度的立法滞后,只是一种现象。形成这种社会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对法医学的社会功能和科学价值认识不到位。在人类远古与近世遇到的无数震世灾难中,法医学总是在水火之中给社会增添了福音。这是不争的事实,过后人们往往却四顾茫然很少再去留意。短线专业的学科,看来加强科学研究和深入普及宣传是不可忽视的。在这次编写这本教材时,遇到第一个"瓶颈"问题,就是如何对法医学进行定位。它究竟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其说纷纭,界定种种。 
    为此编委会多次研究讨论,一次比一次深刻。拨正世世代代对法医学世俗的偏见,越过久已锁定的樊篱,确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真比唤醒远古沉睡的冰川还要艰难。道理无论怎样畅达,偏见的影子总是挥之不去。正如列宁指出的,人本主义"只是关于唯物主义的不确切的肤浅的表述","要认真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人类尽管有敏感的感觉器官,有思维睿智的大脑,但无论如何做不到这一点。心理上发生效果的最恰当时刻(Psychological Moment)反倒往往会是强化既定认知内因的一大条件。
    在五光十色的世界,人是主体。法医学正是研究"关于人的科学"的一门学问。它不仅研究文化的人和体质的人,它更重要的是研究人的生命价值和人的社会价值。"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合。"法医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决不仅仅是医学科学与生物学科学技术所能囊括得了的,而应当包括人的肉身、人的种属、人的生命、人的社会角色、人的权利与法律地位、人的精神健康状态与行为能力、人的生理行为和人的病态行为、环境社会安全、重大灾难事件预防设置,乃至人的死亡原因、人身伤残赔偿和临床医疗涉讼事件评价等等。
    按照科学划分的一体性原则,科学与人文,本来就是结合在一起、无法严格分割的知识整体。在新知涌动的科学时代,回过头来去看,法医学这个学科,几乎与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在不同程度上都有纵向横向的交叉互补关系。在知识创新文化综合的时代,人们研究多种学科与法医学科交叉融合狭窄地带的新知识、新内容、新技术、新方法来应对社会公平观念的普遍渴望,回答法律与与社会向法医学领域提出的新问题、新要求。例如,在多学科综合微观研究上拓展了"创新工程",如血液、精斑分离的标准化鉴定分析,电镜、电泳细胞DNA扫描破译,计算机重建个体特征识别,等等。这些内容都是需长期研究的新领域。此外,航天病理学的出现,宇航飞行失事法医学鉴定,海难事件的法医学鉴定,水火灾难的法医学鉴定,死亡学说特别是死亡管理制度对脑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精神卫生的立法和医疗鉴定原则,试管婴儿事实出现所引发的法定财产的继承权问题,行为能力与遗传疾病的鉴定,基因破译确定亲生权属,交通死伤,医事赔偿,行为能力与控制能力的鉴定,等等。所有这些,既是挑战,也是机遇,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法医学科研教学与实践的经验总结与创新研究,是在世界法医学证据发展史上令人振奋的重大贡献。
    上述这些事实,一再向人们表明,法医学是研究法律医学证据的一门科学,如若仍然依旧认为法医学是"研究解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则很难说不是一种讹误或错误与偏见。对一门科学从深层概念上准确的认知与把握,直接关系着 这个学科发展的未来,历史上人们错误认识的恐怕远不止于对法医学的界定。诚如一位资深的医学教育家在讨论界定医学科学的定义时所说的那样,他说:"现在人们通常认为医学是自然科学。其实约100年前,著名的病理学家魏尔啸(R.Varchow)就说过医学本质上是社会科学。有些疾病甚至完全是由于社会的原因所引起的。只是医学本身以自然科学为依托,特别是近几十年,大量的高科技成果被引入医学领域,使医学更增加了自然科学的色彩。"因此,近几年来为适用医学教育改革,对医科大学的医学生和在职的医师都开设了社会学、医事心理学、医学伦理学、法学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课程。
    认识学科的研究对象、科学地位、运用价值,把握学科的宗旨和本质属性,构筑一个严谨的科学概念,犹如置身景山却可以从绿树葱茏的岗峦俯瞰整个古老新朝的北京,这是一个制高点。有人说:"法医学是一个看似清浅,易学难工的行道",其实是"学也不易,工也不易"。要攀登读识它的制高点,没有前人苦心孤诣的厚实积淀和成熟的历史机遇,那是不可想象的。中国的法医学远在春秋战国时代已经峥嵘绽露,在审断案件中步入了历史殿堂,但在数千年的无数嬗变中终久未能逾越"仵作"检验的程式。西方各国研用了中世纪英国兴起的"Coroner"检案制度,直至如今。美国公设的法医鉴定机构除了法医局(Chief medical Examiner)和警察法医局(Sheriff medical Examiner)之外,还有验尸官办事处(Office of the Coroner)。尽管验尸官办事处里面都是各学科的专家学者在执事,当年的验尸官早已不复存在,但是验尸官的名称却还牢牢地保留着不肯弃置。这种社会历史现象实在耐人寻味。"Coroner"来源于为皇室服务的人,用传统的视角着眼,首先历史地赋予了一尊荣,Coroner的人格地位应当视为尊贵的人,Coroner在全社会享有至为遵从的信誉,上至贵族下及平民,伤残生死情事如何处置认定都以Coroner的勘验为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他们的财产占有状况与教育程度低下,这样在事实上又不能不被习惯势力视为轻贱,从而沉入社会的末流。东西方社会形态文化传统差异如此之大,但中国的"仵作"制度与西方的"Coroner"制度则有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
    这一惊世骇俗的社会现象,昭示了人类在对待生与死的观念上普遍存在冥顽不灵、讳莫如深的弱点,以及既信守"生死同重",也还是说"重死重于生"的矛盾心境。无形的习惯势力明显的指征是对于验断人,既有信托遵从,也有轻漫睥睨。一条脚印深深浅浅,历史印记留给了久远。
近代世界科学技术发达经济领先的国家,关于法医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全实行毕业后教育制度(Graduate Education),在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中从来都未曾设置过法医学专业的本科教育。接收培养人才的档次远远超越了本科教育的几个台阶。这些国家多半在法律上就明确规定,法医鉴定人享有科学证人的法律的地位,因而人才配置时,不但遴选条件要求严,成才周期长,而且起步本身就很高。
    现代世界著名的一些法医学家普遍认为,法医学在上半个世纪中后叶发展的显著特点是朝着学科分化与综合两极走去,比如法医人类学,法医血清学,法医毒物分析学,精神疾病犯罪责任能力划分判断,死亡原因鉴定,法医临床学,交通、航海、航天失事法医处置,法医爆炸与火灾求援勘察,这些领域既是法医学综合的知识组成,各自又都朝着专深方向分化发展。这种观点认为:"现代法医学的这一称谓,几乎就是直指病理学而言。因为学科交叉的若干断面都朝着法医学,不论是哪一个断面都不等于那个学科的整体,学科交叉连接点上的法医学家,在各学科各种专业的知识的深度广度上,很难超过原有本学科的专家。因此,一个法医学家想要用在自己专业范围之内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无论如何是不可能的。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不能没有多学科专家有合作。现代所说的法医学家,只能是一个出色的法医病理学家(Forensic Pathologist),这是最实际而又最恰当的。"
    与此相近的另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法医学就是直指精神病学与病理学的相加(Forensic Medicine=Psychiatry and Pathology)。"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