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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鉴定项目介绍(四)            【字体:
法庭科学鉴定项目介绍(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医疗纠纷咨询和鉴定
概 念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产生的纠纷。医疗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客体是生命权或健康权。
鉴定机构
    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机构主要有:1.各级医学会;2.司法鉴定机构。 
    医学会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是从责任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两方面评价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般为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是全面评价整个医疗过程,以明确其中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过失及差错,协助审判人员确认整个医疗事件中医患双方的责任关系,从而作出有关赔偿的判决。
    两种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鉴定的性质有所不同。当医疗纠纷通过行政手段不能解决时,往往提起诉讼。这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鉴  定
    医疗纠纷鉴定是我所新开设的一类鉴定业务,其特点如下:
    1.我所受理的医疗纠纷鉴定一般都经过各级医学会的鉴定,医患双方之一对行政处理不服,已向人民法院正式起诉。
    2.鉴定需请有关专家会诊,故耗费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3.一般以文证审查意见的形式出具鉴定书。
    4.可以对相关人员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进行法医学评价。
委托鉴定要求
    1.司法机关正式向我室提出鉴定要求,并填写鉴定委托书。
    2.司法机关提供有关卷宗材料及详细病历材料。
    3.鉴定过程中如遇到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协助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

法医精神病学咨询与鉴定
概述
法医精神心理学(Forensic Psychiatry and Psychics)是法医临床学的一个新兴分支,是法学与精神医学和心理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其工作核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鉴定。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的职责是,当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遇到有关当事人精神医学与心理学的专业问题时,向法医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由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人对当事人进行精神状况检查,作出相应诊断并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
在当前形势下,随着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事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的专业人员,要大胆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找出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与法医临床学新的契合点,探索新形式下精神病学与心理学在法医鉴定中的应用价值。同时加强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完善和发展这门法医临床学新兴分支学科。
鉴定分类
根据鉴定对象与所要解决法律问题的任务不同,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此类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二)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此类鉴定,可由具有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及有司法鉴定权的精神病院承担。
(三)对刑事受害人的司法鉴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伤情,并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目前大多数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此类鉴定较少,问题较多,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方面问题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亟待解决。相反,法医鉴定机构中具有精神医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在进行此类鉴定时,经验较为丰富,出具的鉴定结论紧扣案情,往往为司法实践提供关键的定案依据。2.对妇女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 对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低下的妇女,在其被奸污或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鉴定她对此种行为有无辨认能力、自卫能力。目前此类鉴定主要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四)其他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受审能力以及罪犯的服刑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的鉴定;对证人作证能力的鉴定;对较离奇而无实据的自首者与控告者的鉴定;在特殊情况下的缺席或死后鉴定;等等。
目前,北京市开展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工作的精神病院有北京医科大学第六医院(又名北京医科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北京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我所开展的工作
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从1997年开始,配备了法医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正式开展此类咨询与鉴定工作。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相比,具有以下几点特色:
一、为办案人员提供有关法医精神心理学的咨询,并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进行专业性评价。
二、独立承担各类鉴定工作,工作重点是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和对于刑事受害人的鉴定。
(一) 在涉及精神心理学问题的民事案中,有不少案件标的较小,或要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结案。如委托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较高,鉴定时间相对较长。我所对此类案件进行鉴定时,充分考虑到办案单位实际需要,本着灵活、服务的原则,力求在短时间内出具科学的鉴定结论。
(二)对在某种特定事件(如颅脑损伤、遭受打击迫害、严重虐待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躯体及精神状态检查,综合分析,判定其伤情,就有关赔偿问题进行评价,使鉴定结论在最大限度上回答办案人员的问题。办案人员在委托一般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机构进行这类鉴定时,常有这样的体会:鉴定结论不能回答或不能完全回答所要解决的问题,导致办案需要与鉴定的脱节。如对颅脑损伤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一般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只对其精神状态进行评价,而对其损伤程度(轻微伤,轻伤,重伤)和伤残程度不能作出回答。因此,由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鉴定后,司法机关往往还需要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再伤情或伤残程度的鉴定,从而造成时间和资金的浪费。而委托有精神心理学专业人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避免了重复鉴定,节省了时间与开支,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三、有关心理测查的应用
对法医临床学鉴定中遇到心理问题较突出的当事人,应用相关心理量表进行检查,使鉴定结论更具科学性和说服力,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在司法机关招收和选拔干部时,应用心理测查技术可以为人事部门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使我国司法机关的人事制度更快地与国际接轨,逐步走向科学化、正规化。
附: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关于委托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的要求
一、由司法机关正式向我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鉴定机关提供被鉴定人有关卷宗、病历材料。
三、在鉴定需要时,由委托鉴定机关负责提供或协助调查被鉴定人左右邻近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情况,被鉴定人近期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情况。
四、出具鉴定书后,及时将鉴定结论适用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我所。

损伤参与度评定
概 念
    是指在外伤(或者事件存在)的案件中,被(受)害人本身患有疾病(包括先天畸形、后天发育障碍、老年性退化),或者被(受)害人在诊疗过程中又掺杂了医疗不当的因素,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有关医学、法医学理论,判断该次外伤(或者事件)对该损害后果所要承担的责任,类似于民法理论上所称的“混合责任”。一般用百分比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其草拟的《损伤与疾病参与度评定标准》中将这种参与度分0级(参与度为0%,既存疾病是导致现存后果的直接原因,损伤和现存后果的出现无关)、1级(参与度为25%,既存疾病是导致现存后果的主要原因)、2级(参与度为50%,损伤和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同等作用)、3级(参与度为75%,损伤是导致现存后果的主要原因)、4级(参与度为100%,损伤是导致现存后果的直接因素)。
鉴  定
    关于损伤与疾病共存情况下损伤程度的确定原则是:损伤参与度4级,建议按照现存后果评定损伤程度和赔偿全部合理的相关医疗费用,导致残疾结果的,建议赔偿全部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工具费,导致死亡结果的,建议赔偿全部抚恤金等;损伤参与度3级,建议原则上按照现存后果如实评定损伤程度,并客观地注明被鉴定人自身既存伤病的实际状况和参与度,但对于现存后果正好达到或者很接近“轻伤标准”或“重伤标准”的下限的案例,应严格掌握,可按照就轻原则降一格评定,同时建议赔偿全部合理的相关医疗费用,导致残疾结果,建议大部分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工具费等,导致死亡结果的,建议赔偿全部抚恤金等;损伤参与度2级,建议在评定损伤程度时,客观地注明被鉴定人自身既存伤病的实际状况和参与度,对现存后果符合“轻伤标准”的评定为轻微伤,现存后果符合“重伤标准”的评定为轻伤;导致严重残疾的,评定为重伤,同时建议赔偿全部合理的相关医疗费用,导致残疾结果,建议部分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工具费等,导致死亡结果的,建议赔偿大部分抚恤金等;损伤参与度1级,建议原则上不评定损伤程度,但应在鉴定结论中并客观地分析和注明损伤的性状和对现存后果出现所起到的作用,在特殊情况下,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评定为轻伤,同时建议赔偿大部分合理的相关医疗费用,导致残疾结果,建议少部分赔偿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工具费等,导致死亡结果的,建议赔偿部分抚恤金等;损伤参与度0级,仅对相关损伤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且只对相关损伤提出法医学赔偿建议。
    要求委托单位尽可能地提供被(受)害人在受伤后就医的病历材料、放射影像资料以及被(受)害人在出事前就医记录,必要时,委托单位应对被(受)害人的单位、邻居、家属进行调查。
注意事项
    对于鉴定结果的使用,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1.法医鉴定所提供的百分比,并非是一个确定的数学概念,而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是一种可能性大小的表示;
    2.损伤参与度所指的责任承担,仅仅是法医学上的概念,与具体案件中确定的法律责任不同。
    3.鉴定结论中有关赔偿问题所指全部、大部分、部分、少部分赔偿,是从法医学角度提出的参考赔偿比例,少部分赔偿比例为10%、20%、30%;部分赔偿比例为40%、50%、60%;大部分赔偿比例为70%、80%、90%;全部赔偿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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