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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科学鉴定项目介绍(二)            【字体:
法庭科学鉴定项目介绍(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27    

损伤程度评定
概 念
    损伤程度评定是指法医鉴定人对因故意伤害或意外伤害致人肌体损伤及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全面分析,并依据有关标准,评定其损伤的严重程度。
    损伤程度评定在涉及人身伤害、交通肇事中的处理及审判中起着关键作用。
损伤程度分级
    1.损伤程度分为致命伤和非致命伤。
      致命伤:(1)死亡;(2)条件致命伤;
      非致命伤:(1)重伤(包括偏轻和偏重);(2)轻伤(包括偏轻和偏重);(3)轻微伤;(4)皮肉痛苦;
    2.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是重伤、轻伤、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参照的标准
    1.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签发并于19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公安部签发并于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损伤程度评定的必经程序
    1.在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前法医学鉴定人首先进行损伤判定,以确定是否存在损伤及相应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损伤的部位及性质等;
    2.在伤病共存时,分清疾病的参与度;
    3.分清损伤与后果的因果关系,是诱因,是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损伤程度评定材料要求
    委托损伤程度评定时,为了能让法医鉴定人全面了解被鉴定人的致伤情况、原始损伤、病变过程、损伤结局,委托人应当提供详实、全面的病历资料(病历,放射学检查、实验室检查以及有关检查的资料),和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由鉴定人选择适当的时机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评定。

具体业务可以咨询我所法医临床学室。

医 疗 时 限
概 念
    人体损伤医疗时限是指人体遭受损伤后,按照医疗一般常规所必需进行的住院治疗和休息时间。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在家休息的时间。在医疗时限规定的时间内,可结合具体情况考虑陪护、营养及误工等问题。医疗时限不包括医院临床治愈后进行康复、整形等治疗的时间。
要 求
       病历材料要详细,尤其要反应在医院治疗的全过程,及其出现感染等并发症等情况;全面的检查结果,包括X线片、CT、MRI片等;还要提供受害人实际的住院和出院后休息时间。
方 法
    医疗时限的鉴定原则上以咨询为主,因为同一种损伤,常因个体因素等原因所需的治疗时间不同,难以用统一的时间界定。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轻微损伤的医疗时限较长,而严重损伤的医疗时限较为合理。另外某些必须反复到医院就诊的疾病,如补牙,可结合其具体伤情,综合考虑,给出总的医疗时限。


视觉、听觉功能检测
在颅脑损伤及眼、耳外伤伴有视力、听力下降时,被鉴定人为个人私利,经常夸大视、听功能障碍的程度,甚至伪装成全盲或全聋。为此,我室特设有视觉、听觉功能检测室,拥有一整套较为先进的视觉、听觉功能检测设备,可以进行一系列相应的主观、客观检查。
目前我室的技术力量
    人员:从事视觉、听觉功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3人。
    技术设备:视觉:Cannon免散瞳眼底照相机1台,裂隙灯显微镜1台,德国产眼底镜1台,检眼镜片箱1套,发光二极管视觉皮层诱发电位,棋盘格翻转、闪光视觉皮层诱发电位;听觉:德国产电动鼓气耳镜1台,纯音测听检测仪1台,声阻抗检测仪1台,听觉脑干诱发电位,40Hz听觉诱发电位。
国际标准
    国际盲目及低视力分级标准(最好矫正视力)
    低视力 :一级 <03~0.1
             二级 < 0.1~0.05
      盲目: 三级 <0.05~0.02,或视野半径<10度
             四级 <0.02~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五级 无光感
国际听力障碍分级标准
    1.极度听觉碍,91分贝以上;
    2.重度听觉障碍,71~90分贝;
    3.中等重度听觉障碍,56~70分贝;
    4.中度听觉障碍,41~55分贝;
    5.轻度听觉障碍,26~40分贝;
研究重点
    客观评定视、听功能,是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临床法医学研究的重点之一。我室十年来的实践摸索,总结了一套较为实用的客观评定视觉、听觉功能的方法及程序。伪盲者可通过如雾视法、视野检查法、阅读试验、OKN、激光干涉视力、视觉电生理检测;伪聋者可通过如耳声反射、蹬骨肌反射、ABR、40Hz诱发电位等方法加以识别。目前我室的研究重点:继续寻找新的方法及途径进一步提高客观评定视觉、听觉功能的精确度及准确性。

具体业务可以咨询我所法医临床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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