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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培训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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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研究院的教学培训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高层次研究生培养,设有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学位学科点,下设证据法学、法庭科学技术2个培养方向;硕士研究生学位学科点下设:证据法学、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和卫生法学4个培养方向。二是面向司法鉴定实践,服务于证据科学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承接司法鉴定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开展与国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证据科学人才联合培养,并开展法学专业法庭科学相关课程体系研究,做好相关教材的完善和配套工作。 证据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证据法学、法庭科学技术方向) 1、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国家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培养法学研究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证据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通过学习、研究活动,应掌握宽厚的基础理论知识、精深的专门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和多学科方法论知识,能够运用哲学、逻辑学、心理学、社会学、统计学、系统论等多学科研究方法,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并在教学及法律实务等方面全面发展。具体要求: 2、研究方向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本专业现设以下研究方向:证据法学,法庭科学技术 3、学习年限 基准学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年。课程学习应在1年或1年半内完成。完成培养计划,成绩特别优秀,并撰写完成学位论文的,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课程学分修满后未完成学位论文的,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以提前1年离校;提前离校学生的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应届生可延长至5年,在职人员可延长至6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返校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4、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14学分,总学分不少于16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课程学分不少于18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0学分。 课程设置采取讲授与研讨相结合,充分调动教与学双方积极性,以凸现本学科前沿最新成果与发展动态。导师独立开课,通过引导、设专题、结合研究课题等形式进行互动式教学。 5、其他教学环节 在学期间第一至第三学期,博士研究生应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1篇本专业的科研论文(每篇应在5千字以上),并于第一学年末提交学年论文1篇(字数应在1万字以上)。上述论文经导师评阅合格后,计2学分。在中期考核之前,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独著正式发表2篇(每篇应在5千字以上)或1篇1万字以上学术论文。 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共36学时。由导师根据博士生培养计划组织实施。 课题研究应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导师必须吸收博士生进入课题组参与课题研究。 6、培养方式 实行博士生导师负责制,同时建立由本学科(学科方向)带头人负责制,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讲座,以拓宽、提高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 采取以参加导师课题研究为主,课程学习为辅,重在学位论文的培养方式。 导师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博士生参加学术研讨会议和国家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活动,以提高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7、考核方式 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可采用个人总结汇报与面试相结合,撰写论文与答辩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专业课程考试,设置小组,人员为3人以上,充分发挥学术集体在知识结构上的综合优势,加大试题中学科前沿内容所占比例,重在考察学生的学识和创新能力。 对博士生科研能力和成果的考核方式有专题论文、学期论文等。 全面进行中期考核。中期考核于在学期间的第三学期末进行,由5位以上教授、副教授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方式有笔试和口试两种,中期考核的成绩由考核委员会集体作出。 8、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博士生必须通过中期考核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的写作阶段。论文的选题应限于本专业范围之内。选题要注重学术理论的创新研究,并密切联系立法、司法实际。 具体要求如下: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在中期考核通过后由学生与导师共同商定,论文的详细写作提纲可在选定题目后的两个月内完成; 撰写论文前应进行一定的社会调查,准备充分的资料; 作出较详细提纲,由导师审阅后进行开题报告,最后再由导师对博士生个别总结分析各导师的意见,形成正式提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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