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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生物学研究室

一、实验室简介

本室于1986年创建,1987年开始受理北京市公检法系统委托的亲子鉴定和个体识别业务,服务于刑、民事审判工作。1993年开始受理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委托人来自全国各地。

法医生物学研究室在技术发展上经历了个人识别全部的技术进步阶段:红细胞型、人类白细胞抗原型(HLA)、红细胞酶型、血清型检验阶段;DNA指纹技术检验、鉴定阶段;PCR扩增、垂直板电泳、银染技术DNA分型阶段;到目前的PCR-STR、荧光检测DNA分型技术。我们不断更新设备、改进技术,目的在于追求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力争为司法实践和社会活动提供科学证据。

自建室23年来,为全国各地公检法机关、社会机构(诸如各级计划生育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机关团体)以及个人提供法医生物学鉴定服务。经历了实践和时间的检验,迄今为止,未发现有错误的结果。

工作目标:

我室的检验质量在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研究所质量控制系统的监控之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准确、高效是我们的工作目标。为检验委托单位/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是我们的职责。

鉴定质量的保障:

1、具有丰富鉴定经验的专家型鉴定人;

2、2008年实验室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的认可和国家认鉴委的资质认定。

3、2000~2003年,参加国际间实验室样本一致性检测(美国CTS检测),连续4年样本盲测,结果无误;

   &2004~2009年,CNAS能力验证提供者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亲子鉴定和同一认定项目),结果均100%正确,评价为“满意”。

4、 鉴定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做到科学鉴定,公正服务。

二、开展项目

1.亲子鉴定

2.个体识别(DNA分型)

3.种属鉴定

4.确证试验

DNA分型 一般检材 1000/样本 某些特殊检材或特殊检验,
协议收费
特殊检材 1500/样本
亲子鉴定 3000/件
种属及确证试验 500/样本

三、鉴定人员

法医生物学研究室共有鉴定人5名,均为高级职称,技术助理1名。首席专家鲁涤主任法医师(副教授)。

专职鉴定人5名:鲁涤,常彩琴,袁丽,石美森,刘革新。

技术助理1名:杨雪。

1、鲁涤,女,法医生物学研究室主任,主任法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87年毕业于山西医科大学法医学专业,现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在读博士。从事法医学鉴定、研究工作22年:①我所法医生物学研究室创始人,完成法医物证学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数千件,其中包括杀人、强奸等重案的复核鉴定工作。②根据所工作安排,还长期兼职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完成鉴定案件千余件,其中有相当比例涉及医疗纠纷、损伤程度、伤病关系的疑难、复核鉴定。发表相关专业论文20余篇,译著1部(近期出版),承担省部级相关课题2个;参编专业书籍2部,近期完成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法医学》(副主编),法医学全国统编教材《法医法学》(参编)。目前为中国法医学会物证委员会委员;中国实验室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法医学专业委员会顾问;CNAS评审员、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国家级);证据科学杂志编委;中华医学会、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

2、常彩琴,女,主任法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家政府津贴。1965年吉林大学化学系生物化学专业本科毕业。1980年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从事科研、办案、教学及培训工作。在职期间获国家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各1项,部级一、二等奖各2项,四等奖1项,专利1项。在国际会议、国内各种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2007年受聘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人。

3、袁丽,女,博士(在读),副主任法医师,讲师。2004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得法医学硕士学位,现诉讼法学在读博士。2004年7月开始从事法医学的教学、科研及鉴定工作。受理和主办DNA个人识别和亲子鉴定案件600余件。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主持和参加科研项目4项。

4、石美森,女,博士后,副主任法医师,副教授。2005年毕业于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院,获得法医学博士学位。同年进入汕头大学法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2007年至今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任教,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从事DNA司法鉴定工作。2003年至今一直从事DNA相关鉴定工作,能够做出客观公正的职业判断以及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等准则。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29篇,其中SCI收录11篇,国内核心期刊14篇。主持及参与国家级、部级科研项目5项,省级1项。

5、刘革新,女,博士,教授,硕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医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6年5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证据法学博士学位。1983至今一直从事法医学的教学、科研、鉴定工作。2006年至今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主要从事法医生物学及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在职期间独著、主编、参编相关著作12部;译文1篇,参编译著1部;撰写相关论文30余篇。

6、杨雪,女,本科,技术助理。2008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院医学检验专业。2000年北京卫生学校医学检验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医生物学鉴定/检验工作,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验经验,发表文章2篇。

四、环境设备(主要设备)

法医生物学研究室技术设备价值400万元。

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家
Biofuge离心机 D-37520 德国
恒温水浴箱 MP-BRUE 德国
扩增仪 PTC-100 美国MJ Research
Millipore纯水系统 / 美国Millipore公司
9700扩增仪 N8050200 美国ABI公司
DNA测序仪 310 美国ABI公司
DNA测序仪 3130 美国ABI公司
超级洁净工作台 DL-CJ-1N 北京东联哈尔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五、送检须知

1、常见的涉及亲子鉴定的情况

    丈夫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

    怀疑医院调错婴儿;

    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

    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包括迁或上户口)被有关当局怀疑没有血缘关系的;

    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

    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确切凭证的;

    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

    犯罪嫌疑人在逃多年,经整形、变性手术等,需要通过与其家属之间的遗传关系分析确认其真实身份的。

2、可用于鉴定的样本及其采集、保存方式

    抗凝血30ul,(耳血,EDTA或枸橼酸抗凝,4℃保存);

    血痕1cm2(用纱布或滤纸沾取耳血,晾干,分别包装,室温保存);

    带毛囊的发根3~5根(拔取后晾干,分别包装,室温保存);

    羊水5~10ml(用灭菌试管装取,4℃保存);

    人工流产的胎囊(净水冲洗后,冰冻保存);

    尸体的脑、肌肉组织(取豆粒大小一块,冰冻保存);

    口腔粘膜上皮细胞拭子(漱口后,涂擦口腔粘膜,晾干,分别包装,室温保存)。

3、亲子鉴定的准备工作

    被检验人一般由母亲--孩子--可疑父亲或可疑父母亲--孩子组成,可疑父亲--孩子、可疑母亲--孩子也可;

    成年被检验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2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

    被检验人准备身份证(或工作证)、结婚(离婚)证明、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如系公检法机关委托的检验,须准备案件有关调查材料供鉴定参考;

4、检验报告的发送

    普通亲子鉴定一般10个工作日内出报告,单亲鉴定一般15个工作日以内;

    办案机关委托的检验,报告发送到办案机关;

    个人委托的检验,由委托人商定领取人和领取方式;

    领取方式:带相关证件和收费发票到我室领取,可以邮寄。

5、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我室注重对被检验人隐私的保护:

    血液样本用于检验、鉴定;

    受理后,告知委托人鉴定密码,凭此密码电话联系、交流有关事宜;

    鉴定档案资料,除有权机关和被检验人本人或其监护人之外,其他人不予查询。

注意事项

    (1).在我们受理范围内的生物学检材应及时送检,如不能及时送检,参见“生物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或与我们联系;

    (2).为了保证样本的真实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我们希望亲子鉴定或个人识别中被检验人来我所采集生物学样本(耳血或指血)。

    (3).外地法院委托的案件,可在法官在场的情况下于当地采取血痕样本(参见“生物样本的采集和保存”),分别存放在纸质信封中,封好封口,封面写好被检验人姓名、性别、采样时间等信息,封口签上法官和当事人名字。

    (4).不能密封的样本,最好有两个以上的送检人,以相互监督、避免样本被调换。

六、委托鉴定流程

1、公检法机关委托

    办案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当事人持委托书和相关证件到我室采样检验;

    案件承办人可持委托书送样本来我室检验,承办人要出示工作证;

    办案机关也可出具委托书,在当地采集被鉴定人血痕样本,经特快专递邮寄到我室检验;

2、个人委托

    (1).夫妻双方同意鉴定,带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一同来我室采样检验;

    (2).离婚双方同意鉴定,带离婚证、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一同来我室采样检验;

    (3).非婚生子,女方生孩子时为单身的,在相关管理部门如: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单身证明,与嫌疑男方一起带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来我室采样检验;

    (4).单亲鉴定(父亲带孩子多见),需提供大人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从这些资料可以反映出大人是孩子的监护人;

    (5).被检验人均满18周岁,没有精神疾患,经本人同意,带身份证均可受理,来我室采样检验。

3、拒绝受理的情况

已婚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婚生子,瞒着丈夫希望与他人进行鉴定的,因涉嫌侵犯丈夫合法权益,不予受理。如果丈夫同意鉴定并到我机构签字表态,则可以受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鲁涤 袁丽 石美森 常彩琴 刘革新 杨雪

电话:010-68626877 010-68621174 13439461830

传真:010-6862117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编: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