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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精神心理学研究室

一、实验室简介

法医精神心理学研究室建立于1999年,是法院系统最早建立并开展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机构,也是在国内较早开展心理测试(测谎)技术研究的部门之一。其工作核心是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医学和心理学问题的法医学鉴定。10年来共完成各类鉴定3000余件。

二、开展项目

目前,我所可以承担以下几种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

1.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2.在民事案件中,如民事当事人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精神疾病时,可以对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3.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受害人及被侵权人的司法鉴定,即对在某种特定事件(颅脑损伤、遭受严重心理刺激遭等)后出现精神异常表现的当事人进行鉴定,判定其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因果关系。

4.对刑事、民事案件中有关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通称“测谎”,主要是应用相关仪器对受测人受到心理刺激后的生理指标进行检测,从而对其有关情况作出判断。我所从1998年开始进行此项测试。

5.颅脑外伤后精神状态与智力评估。

6.心理测查。在人才招聘和晋升过程中,可以应委托方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心理测查,出具测查报告。

三、鉴定人员

法医精神心理学研究室鉴定人6名,均为高级职称,技术助理1名,首席专家胡纪念主任医师(教授)。

1、沈政,男,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原北京大学心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学位办评审专家,著生理心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精神病学等。中科院心理所生理心理学硕士研究生,1963-66年毕业教育背景。主持了10余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承担多项国家重点攻关和重大项目,发表100余篇研究报告,先后在美国多所大学合作研究与讲学。近年主持北京毫纳心脑测试诊断技术研究所,研制出高度跨学科的认知功能脑波检测仪、生理心理测试仪等新产品。2007年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执业鉴定人。

2、张小宁,男,教授、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学、司法鉴定学。目前是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司法精神病学组委员,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理事。

3、刘鑫,男,教授,副主任法医师,1991年从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系毕业后分配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工作,一直从事从事卫生法学和司法鉴定学研究。现任《证据科学》(原《法律与医学杂志》)编辑部主任,《中国卫生法制》编辑部副主任;《中国病案》编委,《中国现代药物应用杂志》编委;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等。

4、胡纪念,男,教授、主任医师。1996年获医学硕士学位,现在北京大学攻读临床心理学博士学位,曾于1998年、2000年及2002年三次赴英国学习和考察。现任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市分会精神科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北京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委员。

5、马长锁,男,副主任法医师,副教授,四川大学在读博士,法医精神心理学研究室主任。1997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获医学硕士学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从事法医精神心理学和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发表法医精神心理学相关论文共计20余篇,参编著作5部,主持课题2项。现任中国法医学会司法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委员。

6、邢学毅,男,副主任法医师,司法精神病学硕士,在读博士。1999年7月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获医学硕士学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从事法医精神心理学和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在司法精神病学,司法心理学,医疗纠纷领域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独到的理论观点。编著专业书籍1部,参编3部,发表专业论文多篇。现任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7、袁芳,女,本科,技术助理。2008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医学部,2001年7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从事法医精神心理学和法医临床学鉴定助理工作。

四、环境设备

仪器设备100万元。

项目 设备
法医精神心理学鉴定
光标阅读机(泰兴90u型)及相关软件
美国产Stoeling测谎仪及配套软件
认知功能脑波检测仪(MN-D16型)
各种心理量表

五、送检须知

1、由司法机关正式向我所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委托书。

2、委托鉴定机关提供被鉴定人有关卷宗、病历材料。

3、在鉴定需要时,由委托鉴定机关负责提供或协助调查被鉴定人左右邻近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包括被鉴定人自幼生长发育情况,被鉴定人近期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人际交往等情况。

4、出具鉴定书后,及时将鉴定结论适用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反馈我所。

六、委托鉴定流程

(一)鉴定程序

1、由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并填写鉴定委托书;

2、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卷宗材料、病历材料和其他调查材料;

3、鉴定材料齐全后, 涉及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因果关系的鉴定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书,智能评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查报告;

4、关于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因果关系的鉴定书应包括:鉴定过程说明,一般情况,病历材料和有关材料摘要,精神检查和有关量表测查结果,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5、案件处理完毕后,如未采纳我所鉴定结论,委托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反馈我所;

(二)检查程序

1、涉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因果关系的精神鉴定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鉴定人完成;

2、检查时需填写法医精神心理学检查记录表;

3、需要时对被鉴定人进行有关量表测查。

(三)鉴定人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在委托机关无法提供必要的鉴定材料时终止鉴定;

3、鉴定人出诊及请专家会诊,委托单位应承担相应费用;

4、出具鉴定书后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咨询。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长锁,邢学毅,胡纪念,袁芳

电话:010-68622842 13439461971

传真:010-6862117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编: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