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室简介
法医病理学研究室成立于1988年,2002年起得到快速发展。受理全国公、检、法、司委托的尸体解剖、尸表检验及文证审查等法医病理学鉴定,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和死者家属委托的医疗纠纷尸体解剖鉴定。本室法医病理学鉴定人均为高级职称,在长期承办各类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承担各类重大、疑难案件的实力。
二、开展项目
1、确定死亡原因
死亡原因一般是指导致死亡的具体疾病或暴力。法医病理学确定死因的主要任务在于确认是暴力死还是非暴力死,前者主要有: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以及其他各种物理性损伤等死因;后者主要是由各种疾病引起的死亡,特别是潜在性疾病而发生的猝死。
2、判断死亡方式
亦称死亡性质,是指死亡付诸实现的方式。包括他杀、自杀或意外事故、灾害。
3、推断死亡时间
人体死后至尸体检验时所经历的时间称为死亡时间,也叫死后经过时间。
4、推断损伤时间
损伤时间是指从受伤到死亡的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有两个内容:一要确定损伤是死前形成(生前伤),还是死后形成的(死后伤);二要推测受伤者伤后存活的时间。
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
通常所说的致伤物是指引起机械性损伤的器物。广义讲,凡能引起人体暴力性伤害的器物均可视为致伤物。主要是根据尸体上暴力作用的性状和辅助检验结果进行推断。
6、损伤和疾病的关系
当同一具尸体上存在暴力性损害和疾病时,需要通过全面系统的检验,综合分析判断损伤与疾病的关系,以明确哪一个是主要死因。
7、个人识别
对于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者的身源。法医病理学根据尸体体征等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可对死者骨骼、牙齿,以及血型、DNA等进行检验鉴定。
8、医疗纠纷尸体检验
涉及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死亡与临床诊断和治疗可能存在的差错或事故是否有关,因此,解决该类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是死亡原因。查明死亡原因在澄清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9、骨龄鉴定
人的生长发育可用两个“年龄”来表示,即生活年龄(年龄)和生物年龄(骨龄)。在发育过程中,由于骨龄和年龄具有相对稳定的同步性,因此通常借助于骨龄判断加害人或受害人的年龄大小。通常要拍摄人体六大关节的X光片,观察骨化中心的发育程度确定骨龄。测定骨龄的方法有图谱法、评分法和计算机骨龄评分系统等。
10、病理学诊断
人身保险理赔、医疗纠纷等案件中,会涉及到对所患疾病的诊断,根据送检病理切片、组织蜡块,可对各类疾病、肿瘤等进行诊断。
三、鉴定人员
法医病理学研究室鉴定人5人,均为高级职称,技术助理1名,首席专家刘良教授。
专职鉴定人5人:刘良、卢德宏、张海东、张凤芹、百茹峰。
兼职鉴定人4人:常林、王旭、狄胜利、郭兆明。
技术助理1人:穆达文。
1、刘良,证据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法庭科学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专业委员会主任,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医学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武汉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会长,武汉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法医学专业第二、三轮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法医毒理学》(第四版)(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主编,《中国法医学杂志》、《刑事技术》、《华中科技大学学报(医学版)》、《中华中西医杂志》常务编委。 河南科技大学、湖北警官学院兼职教授,湖北省警官学院“李昌钰工作室”、武汉市公安局“郑道利工作室”特聘专家。
2、卢德宏,男,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病理科主任,首都医科大学神经病学研究所副所长。从事病理学检验、科研及教学工作31年。先后负责北京市科研项目2项,参加国家、北京市及校基金等项目5项,获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2次。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SCI收录论文6篇。与人合作发表论文70余篇。现任中华医学会病理分会委员;中华医学会病理学会脑神经病理学组组长;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神经病理学组副组长;北京医学会病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中国抗癌协会神经肿瘤专业委员会常委。《中华老年心脑血管病杂志》、《国际脑血管病杂志》、《卒中与神经系统疾病志杂特》、《中国卒中杂志》、《中国脑血管病杂志》、《诊断病理杂志》、《北京医学杂志》、《NEUROPATHOLOGY(SCI)》等杂志编委。《中华病理学杂志》、《中华神经病学杂志》通讯编委。《现代神经病学进展》1-4册主编,《黄克维神经病理学》主编,《中枢神经系统肿瘤病理诊断图谱》副主编,《临床神经病理学》副主编。。2008年注册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人,从事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
3、张海东,男,副主任法医师,副教授,医学硕士,现为法医病理学研究室主任。1991年从中国医科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一直从事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参编书籍10部。
4、张凤芹,女,副主任法医师,副教授,医学学士。1993年从华西医科大学后分配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一直从事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
5、百茹峰 男,副主任法医师,法医学博士后。2005年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法医学专业,2006年在汕头大学医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两年。2007年11月入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工作,从2000年至今一直从事法医病理学鉴定工作9年。现任《证据科学》,《Int J Forensic Med Toxicol》杂志编辑。主研省部级课题3项,目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发表文章10余篇,其中SCI收录4篇。
6、穆达文,男,医学学士,法医师,技术助理。2007年毕业于苏州大学法医学系。同年从事法医病理、法医临床鉴定/检验工作,熟悉切片制作技术。
四、环境设备
法医病理学研究室拥有仪器设备价值200万元。
| 项目 |
设备 |
法医病理鉴定 专用法医解剖室 (位于石景山医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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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奥林巴斯五人共览显微镜
2. 美国INFINITY4数码CCD
3. 蔡司显微镜
4. 德国MICROM旋转式组织处理机
5. 德国MICROM石蜡包埋机
6. 德国MICROM电脑程控轮转切片机
7. 展片机
8. 烤片机
9. 电动吸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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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检须知
1、我所受理公、检、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等委托的法医病理学鉴定,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伤物推断等。
2、委托机关应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见附件);因鉴定材料不真实而影响鉴定结果的,我所不承担相应后果。
3、有时因尸体检验条件的影响,均可能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
4、法医病理学鉴定有时需要进行其他辅助检验,如毒物、药物分析等。
5、我所原则上不受理传染病尸体的法医病理学鉴定。
6、医疗尸体检验原则上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符合冷冻条件的(-16℃以下)保存尸体,可延长至7天。超过7天或更长时间也能进行尸体解剖。
7、尸体检验时可派代表列席,但禁止拍照、录音和录像。
8、尸体检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死者的体表形态,并需要提取必要的组织、器官进行进一步检查,死者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我们在尸检前将书面征求家属意见。
9、尸体检验后死者家属应妥善、及时处理尸体。
10、法医病理学鉴定时限为6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通知委托方征得同意。鉴定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咨询。
11、鉴定文书出具后6个月内家属可申请领取尸体检验标本,若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我所将自行处理尸体检验标本。
附件:委托时需要提交材料:
(1) 委托书;
(2) 案情介绍;
(3) 现场勘验情况(必要时),如文字、照片等;
(4) 完整的病历材料,包括文字材料及影像学资料等,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 怀疑中毒或使用不当的毒物、药物;
(6) 原始尸体检验照片、检材、组织蜡块及病理切片等(已经尸体检验);
(7) 死者及其家属的身份证明材料。
六、鉴定流程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良、张海东、张凤芹、百茹峰、穆达文
电话:010-68633318 13439461821
传真:010-6862117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编:1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