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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学研究室

一、实验室简介

法医临床学研究室是研究所最早建立的专业室,在1986年成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时即成立该研究室。随着诉讼需求的变化,发展专业化道路,建立专科检查室是该研究室成立后拟定的方向。其在国内司法鉴定机构中较早的建立了视觉功能检查室、听觉功能检查室(1990年)、神经电生理检查室(1997年)和男性性功能检查室(1999年)。

鉴于法院工作特点,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的人员队伍比较庞大,案件量也是最多的,至今已出具各类鉴定报告约4万余份,占我所总案件量的60%左右。在工作中,法医临床学研究室根据诉讼需求不断扩展新鉴定项目,2000年在全国率先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摸索听证制度、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等规范。

法医临床学研究室还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制定相关鉴定标准。先后制定了《人体损伤后医疗时限参考标准》、《人体损伤后伤残评定及其生活补助费赔偿标准》、《外伤在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参与度的评判标准》,参与制定《北京市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重伤标准操作细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而且在历届法院司法鉴定学术研讨会中论文量均为第一。

二、开展项目

1、损伤程度鉴定

从原始损伤及损伤所致功能障碍两方面,对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的损伤轻重程度进行评定,为刑事案件的处理及行政处罚提供依据。使用标准有《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2、伤残程度鉴定

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中的受害的残疾程度评定。使用标准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3、医疗纠纷鉴定

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依据。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被鉴定人(患者)是否存在不良后果,以及医疗过错与不良后果间的因果关系。

4、保险鉴定

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进行鉴定,如:保险理赔中涉及残疾评定,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失能豁免保费条件的鉴定。

5、保外就医,暂不予收监鉴定;

内容包括: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可以暂不收监,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可以保外就医进行鉴定。

6、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对具有严重残疾的被鉴定人,在情况稳定之后,是否仍然需要他人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以及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进行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3级: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依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7、其它

损伤判定——对外伤所致的人体伤害进行描述。

伤病关系——对被鉴定人的伤害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损伤与疾病在其中的参与程度。

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表现分析致伤物体的性状。

致伤方式——根据损伤表现分析形成损伤的机制。

家庭暴力鉴定——通过建立家庭暴力损伤档案,记录多次受伤情况,为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三、鉴定人员

法医临床鉴定研究室共有鉴定人17名(高级职称88%,其中我所其他室鉴定人有限授权兼职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的10人),技术助理2名,首席专家王旭主任法医师(副教授)。

专职鉴定人7名:常林、王旭、王立琴、狄胜利、刘小雨、郭兆明、杨天潼。

兼职鉴定人10名,刘良、刘革新、胡纪念、马长锁、邢学毅、鲁涤、袁丽、张海东、张凤芹、百茹峰。

技术助理2名:于丽丽、杨英恺。

1、王旭,女,硕士,主任法医师,副教授,1991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同年攻读该校法医临床学专业硕士研究生,1994年硕士毕业后分配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一直从事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检案、鉴定工作。对法医临床学核心技术---神经电生理学(包括眼电生理学、耳电生理学、肌电图、诱发电位学、脑电图学)有很深的造诣,对于“肢体功能评定”、“伤残标准”、“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等学术热点及难点问题亦均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累计发表各类文章32篇,参编书籍8部,独著1部。作为技术专家,王旭多次受邀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中华医学会等单位,讲授“法医临床学”、“视功能的检查及客观评定”、“医疗维权-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对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肢体功能障碍的评定”等课程。目前兼任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医临床学专业组主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定委员会委员、实验室认可和检查机构认可评审员,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中国法医学杂志》审稿人,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专家等职。

2、狄胜利,男,副教授,副主任法医师,硕士(在读)。1991年毕业于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一直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工作,现任法医临床学研究室主任。在耳损伤、骨关节损伤和男性性功能障碍鉴定方面有较深入研究。目前是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工作以来参与各类课题研究2项,发表论文20余篇,参编学术专著5部。

3、王立琴,女,主任医师,1974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医疗系,毕业后一直从事临床工作。2007年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执业,从事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其在创伤骨科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先后有十余篇专业论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

4、刘小雨,男,副主任医师,1987年首都医科大学医学系毕业,获医学学士学位。1987年8月至今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外科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004年4月至今,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专家组成员,五年来,做为主鉴定人、鉴定人参与了1000余例医疗纠纷案例的鉴定。

5、郭兆明,男,硕士(在读),讲师,主检法医师。2002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一直从事法医临床鉴定和法医病理鉴定工作。对眼损伤、肢体功能评定有深入研究,翻译并发表了美国医学会有关肢体功能评定的标准,并探索肢体功能评定软件。现任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质量控制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目前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评审员、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工作以来参与各类课题研究5项,发表论文10余篇,参编专著3部。

6、杨天潼,男,博士,讲师,主检法医师。2002年北华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本科生毕业,同年攻读该校法医学研究生,2005年获得法医学硕士学位,2008年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到中国政法大学工作,一直从事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工作。攻读学位及工作期间共参与2项课题研究,发表各类文章12篇。

7、杨英恺,女,技术助理,2000年北京卫生学校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相关工作,熟练掌握各种神经电生理检查技术。

8、于丽丽,女,技术助理,2001年北京卫生学校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医临床鉴定相关工作,熟练掌握各种神经电生理检查技术。

四、环境设备

法医临床鉴定研究室共有各类仪器设备30余台,总价值在500万以上。

主要仪器设备一览表(5万以上)

项目 设备
视觉功能检查
HQDS-Ⅰ型 自动视野检测仪(软件为HQDS-Ⅱa型)
fresco 型视功能-复视检查屏
Nicolet Viking Quest多功能电生理仪
Cadwell Excel Plus多功能电生理仪
HEINE 180型间接眼底镜
Haag-Streit 900型眼科裂隙灯
TOPCON ACP-7型眼科视力检查投影仪
TOPCON ACP-7型无散瞳眼底照相机
TOPCON RM-8800型全自动电脑验光仪
TSJ-1015 眼科同视机
罗兰 多焦视觉诱发电位仪
听觉功能检查
MADSEN ITERA Ⅱ 听力计
MADSEN GSI 16型 电测听仪
MADSEN GSI 33型 中耳分析仪
MADSEN OTOflex 100中耳分析仪
鼓膜成像系统(购置中)
Nicolet Viking Quest多功能电生理仪
Cadwell Excel Plus多功能电生理仪
神经电生理检查
Nicolet Viking Quest多功能电生理仪
Cadwell Excel Plus多功能电生理仪
男性性功能检查
RIGISCAN PLUS SYSTEM硬度计
Knoll/MIDUS System阴茎血管超声检查仪
视听觉性刺激检查系统(Audiovisual sexual stimulation,AVSS)

五、送检须知

(一)委托方式

主要接受法院、公安、检察院、保险公司等委托的法医临床学鉴定,律师和公民个人委托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受理。医疗纠纷鉴定需由法院联系我所,并提供相关卷宗、质证过的病历原件以及影像学资料等,签订鉴定委托合同。

(二)普通案件注意事项

普通案件是指因故意伤害、工伤、保险或意外需进行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病关系等法医学鉴定的案件。普通案件就诊时需注意:

1.必须持有由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保险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的事项、被鉴定人基本信息、案情简介、鉴定使用的标准和委托方的联系方式(包括邮寄地址、固定电话、手机等)。个人和单位共同委托的鉴定,双方应各提供一份委托书,或一份共同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中需载明上述信息,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按捺指印。外地单位委托的案件,委托单位需同时到场。

2.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手册、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各项化验单)、放射影像资料(X线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尤其涉及骨折、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至少提供最初就诊时、中期复查、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来门诊之前请将病历材料、身份证提前复印一份(我所鉴定存档),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好,以缩短就诊时间。

病历资料中的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需到原就诊机构开具证明,证明病历资料中就诊人即为被鉴定人。

3.涉及眼、耳损伤的案例,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鉴定时机至少为伤后3个月,如涉及精神智能或周围神经损伤,宜在伤后6个月左右鉴定。

伤残评定原则上掌握在伤后3个月后,且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保险鉴定一般需在发病和伤后6个月后,鉴定时需携带投保的合同条款。

4.如涉及眼、耳及精神智能损伤,以及有周围神经损伤的案件,需提前与相关鉴定人预约。眼耳损伤预约电话:010-68621659;精神智能损伤:010-68622842。

5.损伤和伤残鉴定中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并携带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及因精神智能障碍等限制能力的人应当有监护人在场。确因高度残疾且移动困难需要出诊的,我所可以安排出诊,出诊需另外支付出诊费用。出诊预约电话:010-68621659。

6.同一案件就同一鉴定目的重新鉴定的,委托方或当事人需提供此前的鉴定书复印件。

7.普通案件一般15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案件30~6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可以与委托机关协商或另行约定。

8.携带鉴定相关的费用。

(三)特殊案件委托注意事项

1.家庭暴力伤害案件

法医门诊家庭暴力伤害案件接待要求:须持有司法机关、各级妇联等介绍信,均可就诊。就诊方式分为两类:(1)建立家庭暴力伤害验伤档案;(2)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或者伤情诊断。在门诊期任何一天均可就诊,涉及特殊检查的案件,届时另外预约检查时间。其它同普通案件。

2.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产生分歧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请处理所产生的纠纷。

医疗纠纷鉴定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者在鉴定主体、鉴定思路、鉴定结论均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的主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鉴定,是从责任及后果的严重程度两方面评价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一般为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是全面评价整个医疗过程,以明确其中是否存在医疗不当、过失及差错,协助审判人员确认整个医疗事件中医患双方的责任关系,从而作出有关赔偿的判决。

委托鉴定要求

(1)司法机关正式向我所提出鉴定要求,并签订鉴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注明委托要求、委托方及当事人联系方式、交费方式等。

(2)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详细病历材料和影像学资料等,为有利于鉴定进行,病历资料请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病历资料需经过法庭质证且双方没有异议的。如双方对病历有异议,我所不予受理。

(3)鉴定需请有关专家会诊,故耗费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听证不是鉴定必需的过程,如案情简单、资料无争议的可以不举行听证会。

(5)一般以文证审查意见的形式出具鉴定书。如需要评定残疾等级或者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对认定医院医疗行为过失与否有作用的,需检查被鉴定人身体。

(6)鉴定过程中如遇到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协助鉴定人进行调查取证。

六、法医门诊委托鉴定流程

1、委托

主要接受公检法司法机关委托,同时有限接受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的鉴定案件。

2、受理

案件一经受理,部分案件(如:法医学疑难案件、医疗纠纷等)需签定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包括:案件鉴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鉴定时限、费用的约定等。

3、鉴定实施

鉴定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进行,经过鉴定人的检查(/验)、分析、讨论,最后拟定鉴定意见,并制作鉴定文书。

4、出具鉴定文书

在约定的鉴定时限内出具鉴定文书,由委托人或当事人取回鉴定文书。

5、鉴定人出庭质证

鉴定文书出具以后,委托方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鉴定人出庭质证的,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鉴定咨询费使用说明

首次来我所法医门诊进行鉴定和咨询的,收取咨询鉴定费,收费标准50元。鉴定正式受理的,咨询鉴定费转入鉴定费

仅就司法鉴定咨询或者不符合收案条件的,咨询鉴定费概不退还,可凭收据换取发票。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再次来法医门诊的,凭已开具的收据或正式发票可免交咨询鉴定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旭 狄胜利 郭兆明 杨天潼

电话:010-68621659 13439461659

传真:010-68621175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16号 邮编:100040

网址:www.fmedsc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