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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旬老汉7年自学法律发现新证据 | |||||
作者:陈 蕾 文章来源:南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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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间,老梁并没有就此放弃,通过自学法律知识,他终于发现了一项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并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得到证实。昨日,记者从西乡塘区检察院了解到,老梁已经向检察院递交了申诉书。 新房问题多 翻修无改观 老梁的房子是1997年6月20日买的,5个月后,一家人欢天喜地地搬进了新房。新家新生活,只可惜欢喜劲还没过,令人头疼的质量问题接踵而至。房屋墙体有明显裂缝,天棚多处漏水,地板砖松动…… 花了这么多钱,怎么买了一套质量不过关的房子?老梁很不甘心,多次口头或是书面向物业公司反映。然而事情一拖就是一年多,直到1999年1月,物业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小邓和工程部的师傅到老梁家中察看。 随后,一份关于房子维修问题的汇报交给了物业公司,主要内容为:“经现场察看,发现客厅地板砖空鼓、餐厅与卧室隔墙有裂缝,1月23日安排工人重铺地板砖,估计明天能完工。”在这份手写汇报的末尾,签有小邓的名字和汇报日期:1999年1月25日。 物业公司出面维修,事情也算是圆满解决,但老梁却乐不起来,因为房子翻修过后,其质量并没有根本性的改观。尽管事后开发商曾表示愿意重新为老梁免费维修,可是老梁拒绝了,他认为对方应该赔偿自己的损失。 证据不充足 起诉被驳回 2001年3月,老梁决定起诉开发商,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2001年3月7日,当时的城北区法院以房屋装修损害赔偿立案受理,并在一个月后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开发商提出,交付给老梁的房屋质量并没有问题,而且1999年为老梁维修房子时已经过了一年的保修期限,但是开发商仍然愿意为老梁免费维修,最后是因为老梁不配合才未能完成。 在开发商提交的证据中,当初签有小邓名字的那份汇报材料成为关键性的证据。因为这份材料不仅证明了开发商的确曾经出面维修,而且上面落款的日期也可以证明维修时间在一年保修期之外,开发商无需负责。 2001年4月28日,法院下达判决,认为老梁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依法不应支持,驳回老梁的诉讼请求。事已至此,老梁难免有些失落,却又不甘心就此放弃。前思后想,50多岁的老梁捧起了相关的法律书籍。 房主不放弃 找到新证据 2005年间,老梁突然发现了一份被自己忽略的重要证据:4张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收款收据。这4张收据是时任物业管理员的小邓前来收费时开具的,每一张都签有小邓的名字,并盖有物业公司的财物章,但是上面的签名明显不同于那份汇报材料上的签名。 老梁将4张收据和那份汇报材料交由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指出,两种笔迹并非出自一人之手。虽然有了新的证据,但是早已过了申诉期限。究竟事情还有没有转机?今年4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老梁看到了希望。 根据新修改的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4种情形与老梁的情况相似,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拿着新的证据,老梁向西乡塘区检察院递交了重新拟定的申诉书,目前检察院已经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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