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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狗坠楼将老人砸成植物人 狗的主人赔偿18万元 | |||||
作者:周贤忠 文章来源:沈阳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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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狗坠八楼 将老人砸成植物人 刘大娘家养了一只京巴狗,体重有3.6公斤。平时刘大爷对这只狗并不喜欢,因喂狗、给狗做饭的事,总与刘大娘吵吵闹闹的。刘大娘还有一个儿子,20多岁,大学毕业刚参加工作一年,对这只狗也是不大喜欢,多次劝说老妈把这只狗处理掉。尽管京巴狗在刘家遭到三分之二人的反对,但是小狗仍以刘家宠物的身份在刘家生活着。 2006年9月1日中午,这只京巴狗正在8楼窗台上吃食,一不小心身体失去平衡,大头朝下坠楼了!小狗一命呜呼,可是却给刘家全家带来了灾难。 因为小狗在即将坠地时,不偏不倚正砸在楼下乘凉的70多岁的王奶奶头上。王奶奶当场昏迷,经抢救脱险,但已成了植物人。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奶奶为一级伤残。 王奶奶的儿子将刘家三口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狗的主人 一家三口谁担责 小狗给刘家惹了这么大的事,它是走了,可苦了刘家三口人。可谁又该为小狗伤人承担责任呢? 刘家儿子对于成为被告最感冤枉:狗是母亲饲养的,我大学期间不在家没有饲养过狗,毕业回家后一直反对养狗,也不是饲养者。出事时,我并不在家,是我母亲的开窗行为导致狗掉到楼下的。我母亲是狗的所有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我对狗坠楼伤人一事没有责任,不应赔偿。 刘大爷也辩称:本人从来没有饲养过这只狗,狗就是老伴一个人饲养,出事她自己负责。 倒是刘大娘认错态度很好:狗,是我自己养的,我是狗的饲养着、管理者,现在狗惹祸了,责任应由我自己承担,与老头、儿子无关。 法院判决 全家成员共同赔 可是经法庭调查,刘大娘每月收入才300多元,刘大爷每月收入也只有500多元,只有刘家儿子每月收入2000多元。 王奶奶的儿子也非常忧虑:如果只让刘大娘自己赔,那么判决很有可能就成了“法律白条”。难道刘家小狗肇事让我来埋单? 此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家三口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家庭,本案中坠楼的狗系该家庭饲养,上述三人作为家庭成员均应视为该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狗坠楼造成王奶奶伤残,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刘家三口人赔偿王奶奶损失18万余元。本报记者周贤忠 法官说法 狗伤人赔与不赔怎样认定?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现在饲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因宠物伤人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有明确的责任规定,饲养者或管理者应看管好自己的宠物,以免伤人又担责。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 狗砸伤人的情况较为罕见,但狗咬伤人的情况则经常发生。如果被咬者是出于喜爱之情进行的逗狗行为造成了被咬的结果,责任由被咬者与养犬人共同负责。如果是被咬者因虐待狗而被咬,则被咬者负全责,养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去以上两种情况,被咬者如果是在没有招惹狗的情况下被咬,则养犬人负全责。 法官在此提醒,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由养犬人负责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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