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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就诊成植物人 医院被判赔42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华商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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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次鉴定“可谓空前绝后” 2002年6月5日,孙方因为一段时间来鼻腔出气不畅,来到富平县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就诊。结果是“鼻息肉”,医院建议他住院治疗。3天后,医院给孙方进行了“鼻中隔矫正+中鼻甲部分切除术”。术后的输液中,孙方出现心慌、气短、胸闷等过敏现象。接着,他嘴角开始向外流血,眼角也有血泪,全身还伴有抽搐……孙方最后变成植物人。 2002年8月1日,孙方家人按照当时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规定,先后向富平县和渭南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两级医疗机构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 2002年9月1日,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开始施行。经过渭南市和陕西省医学会鉴定,仍然认为孙方的植物人状态与医院无关。孙方家人认为陕西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人数为双数,不是法律规定的单数,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次鉴定。2004年7月9日,陕西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后得出和上次同样的结果。 在此期间,孙方的亲属将西安交大第二附属医院(孙曾转入该医院治疗)和富平县人民医院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通过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还是让孙家人失望。 2006年中华医学会鉴定认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陕西省法学会研究医疗事故的专家张允光认为,先后7次鉴定可谓空前绝后,此案例可以收录到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史册中。 准备提起申诉 张允光认为,二审主要认定孙方20年间的护理人员应该是一个人,一审认定的护理人数是两个人。所以,二审将两护理人的劳务费下调为一人;二审也没有认定孙方每天61元钱营养费的申请。所以,二审法院判富平县人民医院赔偿孙方各种费用42万元(西安交大第二附属医院无责任)。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在护理人员的规定中,也暴露出相关法律的模糊和不确定。孙方家人认为,植物人需要每2小时将身体翻动一次,否则患者长时间卧床可能就会导致身体长出褥疮。显然一位护理人员24小时照顾一位植物人不现实。法律工作者朱卫认为,法院能将常年生活在城镇的农民孙方伤残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计算,也彰显了法律的进步。 目前,孙方家人对终审判决准备提起申诉。 又讯 本报此前报道的高三学生郝亚军在铜川市矿物局中心医院就诊时变为植物人的事情,经过陕西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目前,中华医学会已经受理了鉴定的申请,并已经组织专家近期将对此进行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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