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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致残 要几万不给 被判赔22万 | |||||
作者:纪永江 文章来源:半岛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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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摔伤致残 没人承担责任 去年4月份,家住马栏广场附近的市民黄师傅受雇于包工头李某,到某化工厂维修厂房。工程快完工时,黄师傅在房顶上作业时不慎摔下,导致右臂和腰部受伤,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16860元。 黄师傅有一个14岁的男孩,妻子也没有固定工作,现在因工作受伤,包工头李某仅仅给了他7000元,化工厂也不理睬他,黄师傅没了生活来源,一家三口的生活陷入困境。 黄师傅的爱人多次找包工头李某,表示只要对方答应给自己丈夫三五万元治病,自己就再也不要其他赔偿了。可这一要求遭到对方拒绝。黄师傅在住院期间,喜欢看《半岛晨报》上刊登的有关法律案例,他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权,遂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包工头李某和某化工厂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包工头李某和某化工厂共同为他的伤害“买单”,连带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包工头无资质 和化工厂共担责 法院立案后,委托大连中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黄师傅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黄师傅被鉴定为7级伤残。法庭审理中,某化工厂很无奈,认为自己跟包工头李某签订的承揽合同中规定,李某雇用的工人在施工中发生任何事故,均与自己无关,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包工头李某声称自己有建筑资质,只是当时未带,待工程完工后结算时再提供。 包工头李某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根本没有建筑资质,其跟某化工厂签订的协议属于内部承包协议,黄师傅的损失应当由某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师傅摔伤,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化工厂应承担连带责任。今年6月18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包工头李某赔偿黄师傅的各项损失22.5万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12万多元,14岁儿子的抚养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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