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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的“平民化”进程 | |||||
作者:黄露玲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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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上午,山东省精神疾病鉴定中心的满昌华主任和同事一道,来到济南市内的某老年公寓内,为一位老人做行为能力鉴定,以确定其能否作为原告参与诉讼。类似于这样的鉴定,满昌华和他的同事一年要做200多例。 这些对于业内人士来说稀松平常的鉴定,在普通的市民眼中,却似实验室内精密的仪器、晦涩的数据一般,不可接近。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在被问及假设遇到工伤、交通事故、甚至产品质量问题时,是否知道去哪里做鉴定,几乎所有的被采访者首先想到的都是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当得知这些鉴定结论最终都会在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中形成时,这些被采访者一般都会表现出震惊。 “如果不是一个权威的部门来做鉴定,那么鉴定结论还是否可信?”许多市民都持有这样的怀疑。 “虽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正式承认了社会鉴定机构的地位,并作出了相应规范,但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相对于普通市民,仍旧是较为陌生的。”济南市司法局法制教育处处长焦守耀这样告诉记者。 焦守耀提到的《决定》,是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正式规定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申请成立司法鉴定机构,并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个《决定》的出台,也标志着中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走上了新的轨道。 虽然除去了“权威”的外衣,平民化了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却似完成了一次蜕变,成为新的司法鉴定体制中的主导者。 “平民”中崛起的“权威” 据焦守耀处长介绍,截至目前,济南市正式登记在册的鉴定机构是31家,持有执业资格证书的鉴定人员共600余人,这在全省是最多的。“济南科研机构、院校都比较集中,而许多鉴定机构都是依托这些单位成立的,所以济南鉴定机构也比较多。” 记者注意到,在这31家社会鉴定机构中,依托科研机构、院校、医院设立的占了绝大多数。“其实从1987年成立这个中心以来,我们就一直在从事精神疾病鉴定工作,由于精神疾病鉴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我们也是最早开展鉴定工作的机构。”挂靠于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的山东省精神疾病鉴定中心主任满昌华告诉记者。 相比于这些仍具“权威”身份的鉴定机构,案源少、公信力低等问题制约着规模较小的鉴定机构的发展。“法律规定‘原则上’只得接受诉讼中案件的委托,这让业务量少的机构很难生存。”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鉴定人员告诉记者。 “三大类”内外,风光不同 现行法律中最为学者所诟病的还属“三大类”的划分。“三大类”是指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种传统的司法鉴定类别,这也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三种类型。但在实践中,关于会计、建筑、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司法鉴定日益增多,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开始设立。这些“三大类”之外的鉴定机构,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管理“真空”。 “山东省是从2007年4月开始,将‘三大类’之外的鉴定机构正式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焦守耀说,在此之前,对这些机构根本无从管理。 相较于管理者和学者的不满,鉴定机构自身似乎并不是很注重这种法律上的划分。“目前这种划分对我们并没有产生太大影响,但今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肯定会越来越多地得到社会的重视。”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位负责人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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