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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安徽各市司法局将授权直接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接受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活动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针对司法鉴定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状况,近日,省司法厅力行效能推新举,决定委托各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事项,构建崭新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受到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和肯定。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行政管理层级设置的科学性要求以及《决定》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看,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且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认真调研并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省司法厅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司法部有关规章的规定,以委托授权的形式,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涉及的主要职责配置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司法鉴定管理的大量基础性工作。
按照通知规定,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中需要协助省厅办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事项主要为:
1、拟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报省厅批准后组织实施;2、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3、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工作;4、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接受对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活动的投诉并依法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5、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6、协助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7、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8、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或司法部等举办的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指导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业务培训;9、省厅委托的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