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司法鉴定新闻 | 图片中心 | 研究所信息 | 下载中心 | 专业服务 | 论坛 | 专家辅助人 | 留言板 | 法医学人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司法鉴定信息中心 >> 司法鉴定新闻 >> 新闻荟萃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轻伤害案件多公诉的原因及其解决            【字体:
轻伤害案件多公诉的原因及其解决
作者:彭利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可以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害案件很少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而多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导致了我国原本不足的司法资源更加显得紧促。本文根据多年的司法实践,试分析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建议,让轻伤害案件改由被害人自诉,这样,既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降低司法资源的投入。

  一、轻伤害多提起公诉的原因

  1、被害人的刑事报应心理。

  在我国,刑法报应心理由来已久,从古代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就可以看出我国报应心理的历史,它在普通群众中的道德观念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因此,当出现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时,更多的人容易联想到这句话的适用。而对“伤人者刑”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有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对案件进行调查,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对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判处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样,被害人的报复心理就会得到某种意义上的满足。

  2、被害人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更容易。

  相对于被害人的个人力量来说,公安、司法机关是国家机构,是强大的国家专政机器,所以,他们的力量更为强大。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更容易找到比较完善的证据体系,在程序上公、检、法三家的操作也不需要被害人消耗太多的精力和财力,而最终达到惩处被告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所以,“经公处理”,成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解决矛盾的最好办法。

  3、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管辖的第4条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八种,其中就有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对这八种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经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看出,二者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笔者认为,这里的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理解为是证据充分,形成证据体系,能够足以定罪量刑。所以,当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一般应当立案侦查,对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可以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司法鉴定的滞后性。由于对伤情鉴定,通常需要在被害人的病情基本稳定之后,一般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做伤情鉴定,对于被害人来说,及时地解决矛盾,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其所希望的。六个月的时间对于其在自诉程序中来说是自身不愿等待的。另外,做司法鉴定需要一定的费用,如果是自诉程序,需要被害人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对刚刚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来说,是其不愿承担的,而在刑事案件公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做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国家专项资金划拨的,所以,从物质利益上考虑,被害人也往往愿意轻伤害案件进入刑事公诉程序。

  二、轻伤害公诉的弊端

  轻伤害案件过多的适用公诉程序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本来就紧张的司法资源相形见绌,同时,轻伤害案件公诉的过多,导致公民对司法这种国家机器的过当依赖,司法干预的增多,本来可以由被害人这种私人解决的问题,交由司法处理。法律不应该过多的干预私人的法律活动,能够由被害人自己解决的问题,法律下放给其自由处理。因此,将轻伤害案件转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三、轻伤害自诉的适宜理由

  1、更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轻伤害案件,虽然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对国家保护社会人身安全利益的秩序的侵犯,但是,就个案而言,最大的受害者其实是被害人,因为,被害人在故意伤害行为中,不仅身体上、精神上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伤害,而且物质上也有一定的损失。司法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虽然考虑的是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但是,二者必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冲突,所以,让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可以更加有利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更侧重于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体现国家意志。所以,对于轻伤害案件,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的意志便可以完全占据主导地位,可以采取调解、变更诉讼请求、撤诉、和解等方式来解决矛盾,这样,从经济角度来说,可以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降低司法投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

  公安机关在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立案后,必须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对案件进行调查,而且司法鉴定通常需要六个月的时间,要在被害人的伤情稳定之后才可以做。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之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派专人审查,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指派专人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这样,每一个轻伤害案件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而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是众所周知的,警力不足,经费紧张,把大量的精力放在本可以自诉的轻伤害案件是在是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让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可以省去二个不必要的程序,降低司法投入,提高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率。

  3、赋予被告人的反诉权。

  在很多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伤害多是由于和被告人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从而相互殴打而造成的。因此,对责任的承担,双方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责任。而轻伤害案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很难再对被害人提起反诉。因此,让被害人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就案件的事实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可以将自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判定当事人双方都承担一定程度上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且刑事责任不可以相互抵消。这样,可以使得案件得到公平合理的判决,矛盾得到满意的解决。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