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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字体:
检察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作者:肖玮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6    

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自10月1日起
检察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将如何贯彻《决定》、规范检察机关技术鉴定工作?记者就此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
  记 者:检察机关将如何根据《决定》要求,规范技术鉴定工作?
  负责人:《决定》对于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推动司法鉴定活动纳入科学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决定》颁布后,立即下发文件,并专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技术部门的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贯彻《决定》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我们强调,各地检察机关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对技术鉴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
  记 者: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含义是什么?
  负责人: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保留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
  记 者:《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任务。检察机关将如何贯彻这一规定?
  负责人:自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业务。
  记 者:检察机关鉴定工作属于何种性质?
  负责人: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是为履行检察机关侦查职能而设置的,同时还肩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即对检察机关批捕和起诉中相关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完全不同于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和个人。
  记 者: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哪些区别?
  负责人:至少有以下不同:其一,设置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履行检察职能需要而设置的,后者是面向社会服务,包括为当事人服务;其二,主体资格不同:前者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鉴定人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属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其三,管理体制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实行内部管理,后者实行登记、收费的行业管理;其四,保障机制不同:前者办案经费是由国家保障的,后者是靠取得执业报酬,其鉴定活动直接与经济利益挂钩;其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为追诉犯罪,其鉴定意见导致错案的,检察机关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社会鉴定服务机构承担的只是民事赔偿。
  记 者: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检察机关将如何建立健全鉴定工作规范?
  负责人:根据《决定》要求,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根据《决定》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条件的要求,建立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陆续制定和修改《人民检察院鉴定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文证审查规则》和各专业门类的工作规范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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