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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谁做主? 司法鉴定改革引发四大变化            【字体:
“司法鉴定”谁做主? 司法鉴定改革引发四大变化
作者:吴长亮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解放日报消息(记者 吴长亮)  11月17日,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他的遭遇:在某地公安部门下属的司法鉴定所里,因为多问了几个为什么就被呵斥“你给我出去!出去!”;现在到某社会鉴定事务所,有人泡茶有人搬椅子,还有人免费帮忙算赔偿费用……
  变化,缘于今年10月1日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正式实施。该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也不接受司法鉴定的社会委托业务。也就是说,老百姓打官司需要的司法鉴定,将全部由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来承担。

  淘金“鉴定”

  上周,绍兴市区首家社会专业鉴定机构———绍兴明鸿司法鉴定事务所正式挂牌营业。主任是50岁的何卫平,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工作过16年的退休法医。
  “不好意思,我上午还真没空,要去诸暨法院出庭作证。下午?下午也不行啊,我跟两家医院约好了,要去查病历……”何卫平非常忙,上周三记者与他约定的采访,一直被推到周日。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老何特地拿出了他一周的排班表。记者看到,从诸暨到绍兴、从嵊州到上虞……50岁的老何几乎就没停下过,凌晨下班是常事。
  刚刚在绍兴挂牌的明鸿司法鉴定事务所,其实是诸暨一个同名事务所的“连锁店”。何卫平说,8个人的事务所,以前只有2个固定上班,其余都是有事才过来搭把手。为什么?业务量太少,上班了也没事做。
  现在情况显然大变样了———“我们正在招聘合格人才,现在感觉最大的困难是人手不够,”何卫平说,他的事务所已经受理了各地法院委托过来的鉴定案件40多起,而当事人自行委托过来的案件,更是多达500多起。老何说:“忙得都喘不过气来。不过,公、检、法都已经或者正在退出这个市场,这是个机会。”
  如今,老何当初的一帮同行都不断向他打听“赚了多少”,但是,老何却表示司法鉴定市场并不是个可以“淘金”的地方,“想做到不亏损,容易,但是要挣大钱,难!”对于上周杭州媒体的报道中“没挂牌业务就接了100多笔”的说法,老何也是竭力否认。老何甚至“揭露”: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目前还没有退出,譬如,浙江一些地方的交警支队的法医室仍然在从事民事鉴定,跟民间机构抢单。
  但是,在老何的朋友们看来,他的话有些过于轻描淡写。投资司法鉴定市场的暗流正在涌动,甚至很多县级司法机构的退休官员也开始“招兵买马”,准备大干一场。
  毕竟,在公检法系统的鉴定机构全面退出之后,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将出现: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李柏勤处长日前告诉记者,《决定》实施以前,上海每年大约有2万起鉴定案件,其中公检法系统的鉴定机构大约受理了其中的50%,“如今,这2万多起案子一下子全部交给社会鉴定机构,我很担心他们是否有这个消化能力!”

  李鬼当家?

  “现在的格局,说得不客气点就是李逵下课,李鬼当家!”本月17日,在杭州,一位多年从事鉴定工作的老法医师向记者抱怨。事实上,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质疑声从未停歇。
  最强烈的质疑,来自那些被禁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委托业务的法院法医。如今,他们的地位颇为尴尬,既难以改行从事审判工作,又没有政策鼓励他们“下海”去,绝大多数只能协助法官的做一些辅助性事务。很多人对记者表示,现在的情况是,拥有法医专业知识及丰富工作经验的法院法医下课了,许多医院医生都纷纷挤入此行,他们大多不是专业出身,经过形式上的登记考核后都可“粉墨登场”。“是福是祸,让人揪心!”一位法院法医感叹说。
  更多的疑虑正在出现。一些人称社会化司法鉴定事务所为“避难所、收容所、养老院”——有些事务所由于人手紧张或者把关不严,聘请了被公、检、法系统鉴定机构淘汰下来的法医师;有的事务所大部分从业人员都是60来岁的退休人员……如此机构,能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与准确吗?在利益的驱动下,各个互不隶属但相互竞争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结论,其客观公正是否会受到影响?允许当事人在众多的民间鉴定机构中选择,是否会更加导致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严肃的法庭证据是否会面临一系列混乱局面?

  市场淘汰

  一位法律专家指出,基于各家鉴定机构资质、实力、人员素质等各有不同,鉴定的质量当然会良莠不齐,甚至一案几鉴结论各不相同的现象也必然会发生,“在司法鉴定市场的培育阶段,少数鉴定机构为眼前利益放弃客观和公正,无法避免。”
  但是,另一方面,司法鉴定社会化之后,不管是对于执业鉴定人,还是鉴定机构,都有了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律制约。如果某鉴定人做了伪证,他自己将面临经济赔偿、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他所在的鉴定机构,将被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业内人士指出,在司法鉴定市场的成长和成熟中,一些机构将被淘汰,另一些也将在大浪淘沙后,真正以优良的服务获得优良的“口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决定》,司法鉴定被“定性”为一项“公共服务事业”,司法鉴定机构之间进行适度竞争也被允许。在经历了多年山头林立的混乱之后,司法鉴定体制终于开始回归它本应有的面目。

  记者手记 严格准入是关键

  长期以来,人们对司法鉴定中的“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已经习以为常了。而事实上,不管司法机关具有多高权威,只要是“自审自鉴”,就违背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基本的法治理念。
  要实现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的目标,就必须保障鉴定职能的独立和鉴定人的中立。将司法鉴定机构从司法机关中分离出去,还原为社会的中介服务机构,无疑是中国司法的一个进步。采访中记者感受到,最近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之声很多。但可喜的是,这些质疑大多是担心当前社会化鉴定机构的良莠不齐或者混乱,并未否定改革本身的意义。
  其实,要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展开,关键还在于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和审查机制。一方面要保证真正有水平的人进入这个行业,另一方面,对那些害群之马,则要坚决剔出这个队伍。我们应记住,在改革中,一些政策因为未能严格执行而走样,时常成为教训。

   
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李柏勤:
司法鉴定改革引发四大变化

  变化一:当事人可选鉴定机构
  以前老百姓打官司做鉴定,大多是由法院指定自设的鉴定机构来做;现在老百姓做司法鉴定,全部由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来承担,当事人可从获得资质的机构中自主选择。

  变化二:鉴定机构优胜劣汰
  以前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垄断行业,不论这些鉴定机构的实力、信誉怎样,当事人也必须由这些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今,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并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那些实力及信誉不好的鉴定机构,则将最终退出鉴定队伍。

  变化三: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过去实行鉴定机构负责制,错误鉴定主要由机构承担责任。对于那些技术水平不高、或由于故意犯罪导致错误鉴定的鉴定人来说,要么是批评一下,顶多也只是个组织处分。实行鉴定人制度后就不同了,鉴定人要对鉴定结果负主要责任,民事赔偿以至于追究刑事责任均有可能。

  变化四:对法官素质要求更高了
    由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鉴定结论有时也被称为“证据之王”。改革之后,法官将更多的面临不同机构不同鉴定结果同时出现的局面,采信哪一个?这对他们的要求显然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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