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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这样“自我纠错”行吗?           ★★★ 【字体:
司法鉴定这样“自我纠错”行吗?
作者:陈慧琴    文章来源:合肥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1    
 

        在车祸中遭受重创的钟女士为打索赔官司,先后在同一家司法鉴定所接受了两次伤情鉴定。但就在法庭开庭前夕,一纸说明书将鉴定结果改了个面目全非。

        前两次结果完全相同

        钟女士于去年5月不幸遭遇车祸,骨盆和左上臂受伤。经治疗,至今遗有跛足及左臂抬升困难等症状。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去年年底,她就赔偿事宜向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案正式开庭审理之前,为配合举证,她先后两次前往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同德所”)做伤情鉴定。

        2005年10月,钟女士在同德所自费接受了首次伤情鉴定。但由于此次鉴定是以私人名义申请,鉴定结果未被司法机构直接采纳。今年3月3日,在蜀山区人民法院的正式委托下,钟女士在同德所再度接受鉴定,两位法警在现场进行了监督。两次鉴定结果毫无二致——其左肱骨及骨盆损伤治疗后伤残等级均被认定为“八级和九级”。

        但同德所于今年4月7日又出示了一份《伤残司法说明书》,说明上次鉴定有误,更改了此结果。4月25日,钟女士从法院处得知鉴定结果有所变动,十分惊讶,当即前往同德所查问原因。接待她的胡姓法医正是为其做伤残鉴定的两位法医之一。钟女士回忆说,当对方告诉自己鉴定结果已从“八级和九级”改为“两个九级”,而又说明不了原因时,她一时气极,双方发生口角。次日上午,钟女士从法院取回一份《伤残司法说明书》,发现上面将其左肱骨及骨盆损伤治疗后的伤残等级实际定为“两个十级”。

        伤者不满鉴定结果被改

        伤残定级的降低,意味着所获赔偿数额的减少。钟女士认为同德所以说明书更改鉴定结果的做法太突然,也太具随意性,因而拒绝认同。记者在同德所出具的《伤残司法说明书》上看到其陈述的两点更改理由:一是发现在鉴定中所应用的计算公式有误,更正后伤者的肩关节功能丧失度降低;二是由于“考虑到伤者是年轻女性”,其骨盆骨折影响生育,因而在定级中予以放宽。但因相关标准查无此据,又予以取消。这才导致两项伤残级别的鉴定结果同时降级。

        钟女士表示,自己已逾40岁,女儿都已大学毕业,从无再生育的打算,更改理由之二显得荒唐可笑。此外,记者还走访了合肥市公安局的伤情鉴定部门,就伤情鉴定方面的专业问题请教了法医专家。据介绍,目前的道路交通伤残评定事宜统一依照2002年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国家标准)》执行。一专家看了鉴定书及说明书后,对更改后应用的计算方式表示“不能理解”,并认为司法鉴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不可随意篡改。

        因要出庭作证重新审核

        4月30日,记者随同钟女士来到该所,三言两语后胡姓法医竟不辞而别。5月8日,记者联系上该所的陶姓负责人。她表示,有关钟女士伤情的鉴定结果是其主持下进行的。因为在此案中,法庭需鉴定人出庭作证,引起所里的高度重视,请专家来对鉴定结果进行了慎重的审核,及时地发现并纠正了计算中存在的漏洞;另外,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应用的标准并不要求统一,但专家研究后认为,依照新标准更合适一些,从而据此修正了鉴定结果。

        据了解,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成立于去年下半年,是一家不隶属于司法机关,面向社会,按照新机制运行的司法鉴定机构,乃司法鉴定改革的产物。业内人士表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后,各级人民法院不设鉴定机构、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有利于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性,但相关部门同时也应对社会上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监督,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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