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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法律服务机构收费下月起要公示 | |||||
作者:陈鸿星 文章来源:福建之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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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日前联合出台方案,规定从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包括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的收费行为,均应向委托人公开明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 按照规定,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屏等设备;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法律服务收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投诉电话等。 同时,严禁法律服务机构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法律服务机构不得随意扩大收费项目的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公证法律服务不得随意减免公证费。 市物价局提醒广大市民,如遇法律服务机构收费不公示或公示后不按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可以拨打12358进行投诉和举报。市物价局将予以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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